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之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至多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多少?
- A20%
- B30%
- C40%正解 ✓
- D50%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40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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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制度中,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的上限——一般原則的上限,與位於特定地區時「酌予增加」後的最高上限,兩者要分清楚。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接受基地之可移入容積,以不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三十為原則,這是一般接受基地的上限。題幹問的是另一種情形: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2 項,這四類地區內的接受基地,其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但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
把《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2 項拆成三個要件:①區位要件——接受基地落在所列四類地區之一;②效果——可移入容積「得」酌予增加,是可以放寬,不是當然增加;③放寬的天花板——以接受基地的「基準容積」為計算基礎,最高 40%。題幹問的正是第③個要件的數值,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20%:《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與第 8 條第 2 項都沒有以 20% 作為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的上限。一般原則是 30%,特定地區放寬後是 40%;20% 比一般原則還低,若把它當成「酌予增加」後的上限,等於放寬之後反而比原則更嚴,與「得酌予增加」的文義方向相反。應改為 40% 才對。
- (B)
30%:這是《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1 項所定的一般原則上限,適用於未位於特定地區的接受基地。題幹已明示接受基地位於整體開發地區等範圍內,問的是「酌予增加」後的最高限度;把原則值當成放寬後的上限,是把原則與例外混為一談。應改為 40%。
- (C)
40%:與《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8 條第 2 項的但書一致——特定地區接受基地的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後不得超過該接受基地基準容積之百分之四十。符合題目所問。
- (D)
50%:50% 出現在另一部法規。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 7 條第 2 項,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土地容積移轉制度中,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或面臨永久性空地之接受基地,可移入容積酌予增加後以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五十為上限;但題幹明定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該辦法放寬後的上限是 40%,不是 50%。應改為 40%。
記憶點
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原則 30%、特定地區放寬上限 40%;古蹟土地容積移轉:原則 40%、放寬上限 50%——兩套各差一級,別張冠李戴。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