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新建建築物,何者得免設置無障礙樓梯?
- A3 層鄉公所
- B3 層獨棟建築物,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 2 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正解 ✓
- C3 層銀行
- D6 層集合住宅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8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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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新建建築物設置無障礙設施的原則與但書排除情形,以及「至少應有一座直通樓梯為無障礙樓梯」的要求在哪些建築物上可以免除;判斷時要先看建築物是否落入但書的三種情形,再看是否屬於公共建築物。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新建或增建建築物原則上都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只有符合但書三種情形之一者才不在此限,其中第一種是「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2 要求建築物設置之直通樓梯至少應有一座為無障礙樓梯,這是同編第 167 條第 1 項所稱應設置之無障礙設施的一環;
建築物一旦依同編第 167 條第 1 項但書不在應設置之列,就不負有設置無障礙樓梯的義務,《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第 301 節也是以「依規定應設置無障礙樓梯者」為適用前提。選項 (B) 的描述與但書第一種情形的三個要件逐字吻合:一是獨棟,二是該棟從地面層到最上層屬於同一住宅單位,三是第 2 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因此得免設置無障礙樓梯。要注意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另外規定但書各款建築物的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所以免除的是樓梯等其他無障礙設施,不是全棟什麼都不必做。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不符合題目所問。鄉公所屬於政府機關,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列在 G-2 組「政府機關(公務機關)」,是公共建築物;同時依《建築法》第 6 條也屬公有建築物。它不是住宅,不符合但書第一種、第二種情形;但書第三種情形(基地或樓地板面積較小者)明文以「除公共建築物外」為前提,鄉公所被排除在外。既然不在任何但書之內,就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設置無障礙設施,並依同編第 167 條之 2 使至少一座直通樓梯成為無障礙樓梯。要能免設,必須是像 (B) 那樣落入但書的住宅型態。
- (B)
符合題目所問。獨棟、全棟屬同一住宅單位、第 2 層以上僅供住宅使用三個要件全部滿足,屬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但書第一種情形,不在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列,因此不必依同編第 167 條之 2 設置無障礙樓梯;但地面層仍須依同編第 167 條第 2 項設置無障礙通路。
- (C)
不符合題目所問。銀行設有營業廳,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屬 G-1 組「含營業廳之……銀行……之營業場所」,是公共建築物,《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 也把 G-1 組定義為供商談、接洽、處理一般事務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它錯在兩個要件:其一,用途是金融營業而非住宅,不符合但書第一種、第二種情形;其二,但書第三種情形排除公共建築物,而且選項也沒有提供任何面積條件。因此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2 設置無障礙樓梯。
- (D)
不符合題目所問。6 層集合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屬 H-2 組「六層以上之集合住宅」,被列為公共建築物。它的不符之處有三:一是集合住宅由多個住宅單位組成,不是「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不符合但書第一種情形;二是但書第二種情形只排除「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供各住戶共同通行的直通樓梯屬共用部分,不在排除範圍;三是但書第三種情形排除公共建築物。所以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之 2 設置無障礙樓梯,只有各戶專有部分內的空間可不適用。
記憶點
無障礙設施的全棟免設只認「獨棟或連棟、全棟同一住宅單位、二樓以上純住宅」這種透天自住型態;政府機關、銀行、六層以上集合住宅都是公共建築物,一座無障礙直通樓梯跑不掉。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