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有關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1. A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2. B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 25 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
  3. C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 10%
  4. D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應按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8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都市計畫法對各類公共設施用地的配置原則,以及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臨時建築使用與交換制度。

正解理由

依《都市計畫法》第 47 條,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應在不妨礙都市發展及鄰近居民之安全、安寧與衛生之原則下,「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D) 前半段與條文相同,後半段卻寫成「應按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這是《都市計畫法》第 46 條對中小學校、社教場所、社會福利設施、市場、郵政等日常服務型公共設施的配置原則,被移到鄰避性設施上,配置位置的要件錯誤,所以 (D) 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與《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1 項相同: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這是保留地制度對土地所有權人的緩衝措施;但依《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第 2 項,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臨時建築權利人應自行無條件拆除。

  2. (B)

    正確。與《都市計畫法》第 50 條之 2 第 1 項相同: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辦理交換,不受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各級政府財產管理法令相關規定之限制;劃設逾二十五年未經政府取得者,得優先辦理交換。選項的 25 年與條文一致。

  3. (C)

    正確。與《都市計畫法》第 45 條相同:公園、體育場所、綠地、廣場及兒童遊樂場,應依計畫人口密度及自然環境作有系統之布置,除具有特殊情形外,其占用土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即選項所寫的 10%。

  4. (D)

    錯誤。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廠、煤氣廠等,依《都市計畫法》第 47 條應「於邊緣適當地點設置之」,不是「按居民分布情形適當配置之」;改成邊緣設置才正確。

記憶點

鄰避設施放「邊緣」;學校、市場、郵政等按「閭鄰單位或居民分布」配置;公園等五項有系統布置,合計不少於計畫面積百分之十。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歷屆同科第 38 題營建法規與實務

同卷鄰近題11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