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申請建造執照案件,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至多幾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

  1. A1
  2. B3
  3. C6正解 ✓
  4. D9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7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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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造執照審查不合規定時的「一次通知改正」制度,以及起造人改正送請復審的期限與逾期效果。

正解理由

主管建築機關審查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認為不合規定者,依《建築法》第 35 條應將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在同法第 33 條的審查期限內一次通知起造人改正。起造人這一方的期限規定在《建築法》第 36 條: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屆期未送請復審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要件拆開:起算點是「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期間是六個月;行為是依通知事項改正完竣並送請復審;逾期效果是主管建築機關「得」駁回。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1:不符。《建築法》第 36 條所定期間為六個月,一個月短於法定期間。起造人要依通知事項逐項修正圖說、補齊文件後才能送請復審,條文給的期間是六個月。

  2. (B)

    3:不符。三個月是《建築法》第 41 條通知領取執照逾期得廢止的期間,也是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開工展期的期限,都不是改正送請復審的期限。

  3. (C)

    6:符合《建築法》第 36 條,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完竣送請復審。

  4. (D)

    9:不符。《建築法》第 36 條的期間是六個月,9 個月超過法定期間。

記憶點

建照審查「一次通知改正」,起造人六個月內改正送復審;逾期或復審仍不合,得駁回。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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