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規定,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之日起,至多逾幾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

  1. A1
  2. B3正解 ✓
  3. C6
  4. D9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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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造執照核准後,起造人接獲通知卻遲未領取時的期限與法律效果。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41 條,起造人自接獲通知領取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執照予以廢止。要件拆開:適用的執照是建造執照與雜項執照;起算點是「接獲通知領取之日」;期間是三個月;效果是主管建築機關「得」廢止,屬機關可以裁量的處分;期間屆滿後執照並不是自動失效,而是由主管建築機關決定是否作成廢止處分。題目問的期間就是 3 個月。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1:不符。《建築法》第 41 條所定期間是三個月,一個月短於法定期間。建築法裡的一個月出現在《建築法》第 45 條第 1 項,那是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畸零地調處申請後應予調處的期限,與領取執照無關。

  2. (B)

    3:符合《建築法》第 41 條,逾三個月未領取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廢止該執照。

  3. (C)

    6:不符。六個月是另外兩個程序的期限:《建築法》第 54 條第 1 項起造人自「領得」建造執照之日起應於六個月內開工;同法第 36 條起造人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改正完竣送請復審。兩者都不是通知領取執照的期限,起算點也不同。

  4. (D)

    9:不符。《建築法》第 41 條的期間是三個月,9 個月遠超過法定期間,與條文不合。

記憶點

「通知領照」三個月不領得廢止;「領照之後」六個月內開工,展期一次三個月。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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