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1. A公共安全
  2. B公共交通正解 ✓
  3. C社會福利
  4. D預防災害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2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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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關於建築師「襄助辦理」義務的範圍——經主管機關指定後,建築師應襄助辦理哪幾類有關建築事項;題目問「不包含」者,要找出不在條文列舉範圍內的那一個選項。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24 條規定,建築師對於公共安全、社會福利及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經主管機關之指定,應襄助辦理。這條可以拆成幾個要件來看:主體是建築師;觸發條件是「經主管機關之指定」,不是建築師自行決定要不要做;範圍是「公共安全、社會福利、預防災害」這幾類,而且限定在「有關建築事項」。選項 (A) 公共安全、(C) 社會福利、(D) 預防災害都逐字出現在條文的列舉中;

《建築師法》第 41 條關於建築師獎勵的事由,也同樣以「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為獎勵對象,義務與獎勵兩端用的是同一組名詞。(B) 公共交通則不在這組列舉裡。「公共交通」這個詞出現在《建築法》第 1 條所揭示的建築管理目的之中,與公共安全、公共衛生並列,考生容易把兩組名詞混成一組,但建築師襄助辦理的範圍是另一組。本題問「不包含」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公共安全:屬於襄助辦理的範圍,敘述成立,不是本題要找的「不包含」者。《建築師法》第 24 條列舉的第一類就是公共安全,只要是與建築有關的公共安全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築師即負有襄助辦理的義務;同法第 41 條也把這類事項的襄助成績列為獎勵事由。

  2. (B)

    公共交通:不屬於襄助辦理的範圍,是本題答案。《建築師法》第 24 條的列舉只有公共安全、社會福利、預防災害,沒有公共交通;同法第 41 條的獎勵事由也沒有。要讓這個選項變成「包含」的事項,必須換成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其中之一。考生會選錯,是因為「公共交通」在其他制度裡常與公共安全並列:《建築法》第 1 條把它列為建築管理要維護的目的之一;《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第 1 項也把妨礙公共交通列為舊違章建築劃分地區處理的考量;《都市更新條例》第 6 條則以足以妨害公共交通或公共安全作為優先劃定更新地區的情形之一。這些是不同制度各自的用語,不能拿來擴張建築師襄助辦理的範圍。

  3. (C)

    社會福利:屬於襄助辦理的範圍,敘述成立。《建築師法》第 24 條明列社會福利,但要注意限定詞「有關建築事項」——建築師襄助的是與建築相關的社會福利事項,不是一般社政業務。考生常以為社會福利是社政機關的事而把它排除,這正好掉進陷阱。

  4. (D)

    預防災害:屬於襄助辦理的範圍,敘述成立。《建築師法》第 24 條列舉的最後一類就是預防災害,與建築有關的防災事項經主管機關指定,建築師應襄助辦理;同法第 41 條同樣把預防災害的襄助成績列入獎勵事由。

記憶點

建築師襄助辦理記「安、福、防」(公共安全、社會福利、預防災害);「公共交通」是《建築法》第 1 條所列管理目的那一組的用語,不在其中。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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