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9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 3 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請問,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幾年?

  1. A5
  2. B6正解 ✓
  3. C7
  4. D8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9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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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開業證書的有效期間,以及屆期前申請換發的時點、應附文件與受理機關。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把開業證書的時間規範分成兩層:其一是「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另一個是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題幹已把後一層的申請時點、應附文件與受理機關照錄出來,只留下有效期間待答,而條文開頭就明定為六年,因此答案是 6 年。要注意題幹中的「3 個月」是申請換發的提前期限,單位是月,不是有效期間本身。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5 年短於《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的六年。若以 5 年計算,屆滿日與「屆滿日之三個月前」的申請時點都會整個提前,與條文不符;有效期間應改為 6 年。

  2. (B)

    6 年與《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一致,符合題意。

  3. (C)

    7 年長於《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的六年。誤以為是 7 年的人,會在證書已屆滿後才準備換發;依《建築師法》第 43 條之 1,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要處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有效期間應改為 6 年。

  4. (D)

    8 年同樣長於《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所定的六年,錯誤性質與 (C) 相同,只是差距更大;若照 8 年規劃換發,在 6 年屆滿之後到換發之前的期間繼續執業,就落入同法第 43 條之 1 的處罰範圍。有效期間應改為 6 年。

記憶點

開業證書「六年一換」,屆滿日前三個月檢附原證書與研習證明,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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