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多少元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1. A6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
  2. B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正解 ✓
  3. C2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
  4. D3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

官方答案 B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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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對「不具執業資格卻擅自執業」的建築師所定罰則,要背出罰鍰的上下限,並分清它與開業證書逾期未換發、建築法擅自承攬設計監造等相鄰罰則的差別。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43 條,建築師有下列四種情形之一而擅自執業者,構成本罰則:其一是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其二是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其三是未加入建築師公會,其四是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法律效果分成三層:先是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題幹列出的四種情形與「按次連續處罰」的敘述,和《建築師法》第 43 條逐字對應,因此罰鍰額度就是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也就是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6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與《建築師法》第 43 條所定額度不符,下限與上限都不對。下限 6000 元出現在《建築師法》第 43 條之 1,但那是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業的情形,額度是六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上限也不是 20000 元;本題四種情形屬於根本欠缺執業資格或被停權,不是單純逾期未換發,正確額度是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

  2. (B)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與《建築師法》第 43 條「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完全一致,主體(建築師)、行為(四種情形下擅自執業)與效果(勒令停業、罰鍰、按次連續處罰)都對得上,是本題所問的額度。

  3. (C)

    20000 元以上 60000 元以下:下限與上限都高於《建築師法》第 43 條的法定額度,沒有任何一項附件條文以此為罰鍰區間。正確的下限是 10000 元、上限是 30000 元。

  4. (D)

    3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下限 30000 元其實是《建築師法》第 43 條的上限,上限 100000 元更超出法定額度,整個區間都落在法定範圍之外。正確額度是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若把本題與營造業混淆,《營造業法》第 52 條對未經許可經營營造業者的罰鍰是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量級完全不同,也不是本選項的數字。

記憶點

建築師「沒照、被撤、沒入會、被停業」還執業:勒令停業+一萬到三萬,不聽就按次連續罰;只是證書逾期沒換發,才是六千到一萬五。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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