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成查驗合格後,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始得申請那種執照?
- A變更執照
- B拆除執照
- C建造執照正解 ✓
- D使用執照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7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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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山坡地建築的「兩階段執照順序」——先雜項、後建造,且申請建造執照前必須先完成雜項工程並取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正解理由
山坡地建築與一般平地建築最大的不同,在於整地、擋土、排水等雜項工程對基地安全影響極大,因此程序上被強制拆成前後兩段。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從事山坡地建築應依序先申請雜項執照、再申請建造執照;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更進一步要求,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之後,才可以申請建造執照。換言之,題幹所描述的「雜項工程完成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是前一階段的終點,緊接著能啟動的下一階段,就是建築物本體的建造執照。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也呼應這個順序:申請建造執照時,除了一般申請建造執照應備的書件(《建築法》第 30 條),還要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作為前一階段已完成的證明。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建築法》第 28 條把建築執照分為建造、雜項、使用、拆除四種,並沒有一種叫「變更執照」的執照。施工中若要改變設計,走的是《建築法》第 39 條的變更設計程序;山坡地雜項工程施工中發現地形、地質與設計不符,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8 條是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依法變更設計後才能續行施工;建築物完成後改變使用類組,則是《建築法》第 73 條第 2 項的「變更使用執照」。這些都不是「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得申請」的那張執照。
- (B)
不符。拆除執照依《建築法》第 28 條是針對建築物的拆除,申請時應檢附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同法第 79 條),與山坡地「先整地、後蓋房子」的開發順序無關;雜項工程完成後接續的是興建行為,不是拆除行為。
- (C)
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明文規定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與同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先雜項、後建造」的順序一致,正是題目所問。
- (D)
不符。這裡要分清楚兩張不同的「使用執照」:題幹中已經領到的是「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代表雜項工作物完工可用;選項所稱的建築物「使用執照」,依《建築法》第 28 條與第 70 條第 1 項,是建築物建造完成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經主管建築機關查驗相符才核發的。建築物要先有建造執照、開工興建並竣工,才輪得到申請使用執照,因此雜項工程使用執照之後直接接的不是建築物使用執照,而是建造執照。
記憶點
山坡地:雜項執照→雜項工程完工查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建造執照→建築物使用執照,一關接一關,不能跳號。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