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 · 單選 · 1.25 分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依多少比例之斜率,其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

  1. A1.5:1
  2. B2.0:1
  3. C3.0:1
  4. D3.6:1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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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建築物高度的「斜率陰影管制」,考的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所定投影斜率的數值,以及陰影面積上限與陰影範圍上限這兩道要件。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建築物以三‧六比一之斜率,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不得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之長度與該道路寬度乘積之半,且其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把題幹拆開對照:「依垂直建築線方向投影於面前道路」是投影方向,「陰影面積不得超過臨接長度與道路寬度乘積之半」是面積上限,「陰影最大不得超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是範圍上限,三段與該款文字逐句吻合,題目留白的斜率因此就是三‧六比一,也就是 3.6:1。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並明定所稱斜率為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值,所以 3.6:1 的意思是:建築物某部分距建築線愈遠,可容許的高度依 3.6 倍的比例跟著放寬,條文把它寫成 H ≦ 3.6(Sw+D),其中 Sw 是面前道路寬度、D 是該部分至建築線的水平距離。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1.5:1 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所定的投影斜率是三‧六比一,不是 1.5:1。斜率是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斜率愈小,同一高度投影到道路上的陰影就拉得愈長,用 1.5:1 去投影,等於把高度管制改成比條文嚴格得多的另一套標準,與條文的面積上限、對側境界線上限都對不上。要符合題意,斜率應改為 3.6:1。

  2. (B)

    2.0:1 不符題目所問。理由與 (A) 同一個要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寫明的斜率是三‧六比一,2.0:1 的數值不同,投影出來的陰影比法定斜率長,所得的高度上限也比 H ≦ 3.6(Sw+D) 低。題目問的是條文所定的那個斜率,所以只有 3.6:1 才對。

  3. (C)

    3.0:1 不符題目所問。3.0:1 與法定值最接近,也最容易因為只記得「三點多」而誤選,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寫的是「三‧六比一」,小數點後的「六」是數值要件的一部分。以 3.0:1 投影時,陰影仍比法定斜率長,高度上限變成以 3.0 乘以 (Sw+D),與條文公式的係數不同。正確應為 3.6:1。

  4. (D)

    3.6:1 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以三‧六比一之斜率投影,並同時要求陰影面積不超過基地臨接面前道路長度與道路寬度乘積之半、陰影不越過面前道路對側境界線,與題幹所述完全一致;公式 As ≦ L × Sw ÷ 2 且 H ≦ 3.6(Sw+D) 的係數 3.6 也正是這個斜率。

記憶點

實施容積管制地區的高度看「3.6:1 斜率投影+陰影面積不超過 L × Sw 之半+陰影不越過對側境界線」;未實施容積管制地區則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4 條的絕對高度與樓層上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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