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法所稱之建築物設備,不包含下列那一項?

  1. A消雷
  2. B防空避難
  3. C污物處理
  4. D煙囪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0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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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建築物設備」的定義,以及它與「雜項工作物」定義的分界;兩者是不同條文的列舉,考生須能辨認哪一個名目只屬於其中一邊。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10 條規定,建築法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選項中的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都在這份列舉之內。「煙囪」則不在《建築法》第 10 條之中,而是出現在同法第 7 條雜項工作物的列舉(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屬雜項工作物,不是建築物設備。題目問「不包含」哪一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消雷:敘述正確,屬建築物設備。《建築法》第 10 條明文列有「消雷」,它是敷設於建築物、保護建築物免受雷擊的設備;同法第 7 條的雜項工作物列舉沒有這一項,因此不會發生歸類上的重疊。

  2. (B)

    防空避難:敘述正確,屬建築物設備。《建築法》第 10 條列有「防空避難」設備。要注意《建築法》第 7 條也列有「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防空避難設備」,所以防空避難設備若是建築物完工後才增設,會被歸為雜項工作物;但題目問的是建築物設備的定義範圍,防空避難本身就在同法第 10 條的列舉內,不是本題要找的答案。防空避難設備的附建標準另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1 條第 1 項,按建築物是否供公眾使用、用途與層數決定應否按建築面積全部附建。

  3. (C)

    污物處理:敘述正確,屬建築物設備。《建築法》第 10 條列有「污物處理」;同樣地,同法第 7 條也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污物處理設施」列為雜項工作物,區分點在於是否為興建完成後增設。《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2 條第 2 項在計算容積時也把污物處理設備的空間列為機電設備空間的一種,可見它在法規體系中被當成建築物的設備看待。

  4. (D)

    煙囪:敘述錯誤,是本題答案。煙囪不在《建築法》第 10 條的設備列舉中,而是同法第 7 條明文列舉的雜項工作物,與水塔、瞭望臺、廣播塔、圍牆同屬可以獨立存在的構造物。煙囪的構造要求另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46 條第 1 項,例如規定其構造應符合構造編與設備編中避雷設備的規定、磚構造及無筋混凝土構造應補強、鋼筋混凝土造煙囪應有足夠的保護層厚度,這些都是把煙囪當成「構造物」來管理的規定。正確的說法是:煙囪屬「雜項工作物」,不屬「建築物設備」。

記憶點

建築物設備看《建築法》第 10 條的「敷設於建築物」:電、信、氣、水(給水、污水、排水)、空調、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隱私權;煙囪、圍牆、水塔、招牌屬同法第 7 條的雜項工作物。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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