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下列那一項屬雜項工作物?
- A圍牆給分 ✓
- B消雷
- C污水給分 ✓
- D電信
官方答案 A、C
考選部送分:第29題答A或C或AC者均給分 (選 A、C 皆給分)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9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雜項工作物」的定義採列舉方式,考生須分辨哪些名目屬於雜項工作物,哪些屬於「建築物設備」,兩者分屬不同定義條文。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7 條將雜項工作物定義為營業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以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圍牆」直接出現在此列舉中,屬雜項工作物。另一方面,《建築法》第 10 條所稱建築物設備,為敷設於建築物之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空氣調節、昇降、消防、消雷、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及保護民眾隱私權等設備。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A 或 C 或 AC 者均給分,故選 A 或 C。
逐項排除
- (A)
圍牆: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7 條的列舉中明文寫出「圍牆」,與煙囪、水塔、駁崁等同屬獨立於建築物本體之外、本身即為構造物的工作物。圍牆的構造另有技術規定,例如《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56 條之 3 第 1 項要求磚造圍牆以鋼筋或鐵件補強並設補強柱或扶壁,同編第 170 條之 11 對混凝土空心磚圍牆的高度、厚度、基礎與配筋也有要求,可見圍牆在法規體系中是被當成一個獨立的構造物來管理。
- (B)
消雷:不符合題目所問。「消雷」出現在《建築法》第 10 條建築物設備的列舉中,是敷設於建築物、為建築物服務的設備;同法第 7 條的雜項工作物列舉沒有「消雷」這一項。正確歸類是「建築物設備」,不是雜項工作物。
- (C)
污水:考選部公告本題答 C 者亦給分。就條文本身來看,《建築法》第 7 條的雜項工作物列舉包含「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污物處理設施」;同法第 10 條的建築物設備列舉則把「污水」與給水、排水並列為敷設於建築物之設備。作答時兩條的列舉文字都要記清楚。
- (D)
電信:不符合題目所問。「電信」只出現在《建築法》第 10 條建築物設備的列舉中,與電力、煤氣並列;同法第 7 條並未把電信列為雜項工作物。建築物電信設備的設置另有專門規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 136 條即規定建築物電信設備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及相關技術規範辦理,屬設備體系而非雜項工作物。
記憶點
雜項工作物看《建築法》第 7 條:爐竈、水塔、瞭望臺、招牌、煙囪、圍牆、游泳池、駁崁等「獨立構造物」,加上「興建完成後增設」的空調、昇降、機械停車、防空避難、污物處理;建築物設備看同法第 10 條:電力、電信、煤氣、給水、污水、排水、消防、消雷等「敷設於建築物」者。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