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幾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
- A5日正解 ✓
- B7日
- C10 日
- D14 日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1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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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處理程序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後「實施勘查」的法定期限,以及勘查後依是否構成拆除要件分流處理的規定。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97 條之 2 規定違反建築法或基於建築法所發布命令規定之建築物,其處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即由此授權而來。程序的起點是查報: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視實際需要置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在轄區執行查報事項;查報人員依同辦法第 4 條第 1 項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接到報告之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把這句拆成三個要件:①義務主體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②起算點是「接到查報人員報告之日」;③期限是 5 日內實施勘查。題幹問的正是第③個要件,答案為 5 日,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5 日: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五日內實施勘查」的期限完全相同,主體、起算點與期限三個要件都對得上,符合題目所問。
- (B)
7 日: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所定的勘查期限長,期限要件不符。違章建築勘查的期限要寫成「接到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 5 日內」才正確;題目情境下主管建築機關若拖到 7 日才勘查,已逾法定期限。
- (C)
10 日:10 日是建築法上「審照、查驗」程序常見的期限,例如《建築法》第 33 條主管建築機關收到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件之日起 10 日內審查完竣,同法第 70 條第 1 項接到使用執照申請之日起 10 日內派員查驗完竣。這兩者處理的是「合法申請案件」的行政效率,主體雖同為主管建築機關,事由卻與違章建築勘查不同;把審照或查驗期限套到違建勘查上,期限要件錯誤,應改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的 5 日。
- (D)
14 日:同樣比《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 條所定的期限長,期限要件不符。違章建築處理講求即時:施工中的違建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4 條第 2 項應立即勒令停工,勘查後認定必須拆除者依同辦法第 5 條應即拆除,整個流程的設計是盡快確認違建狀態,期限應改為 5 日。
記憶點
違建流程背成一條線:查報人員立即報告 → 主管建築機關 5 日內勘查 → 必須拆除者即拆;未達拆除要件者,通知違建人收到通知後 30 日內補行申請執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