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種情形非「無窗戶居室」?

  1. A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 5%者
  2. B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
  3. C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為圓型時直徑未達 1 公尺者
  4. D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 3%者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4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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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對「無窗戶居室」的定義。符合採光不足、避難開口不足、通風不足三種情形之一者即為無窗戶居室;本題要逐一比對選項的數值門檻是否與定義相同。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將無窗戶居室定義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居室:一、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者;二、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其高度未達一點二公尺,寬度未達七十五公分,如為圓型時直徑未達一公尺者;三、樓地板面積超過五十平方公尺之居室,其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八十公分範圍以內之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者。

(D) 前段的面積條件與量測範圍都與第三種情形相同,但把有效通風面積的門檻寫成 3%,定義的門檻是百分之二;有效通風面積介於百分之二與 3% 之間的居室,依定義並不是無窗戶居室,所以 (D) 所描述的情形不是定義中的無窗戶居室,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合題目所問。這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一種情形:有效採光面積未達該居室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五。這裡的有效採光面積,要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的有效採光範圍與計算方式求得(例如天窗按採光面積三倍計、外側有寬度超過二公尺的陽臺或外廊按百分之七十計),不是直接量窗戶面積。

  2. (B)

    不符合題目所問。這是《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二種情形中的矩形開口:可直接開向戶外或可通達戶外之有效防火避難構造開口,高度未達 1.2 公尺、寬度未達 75 公分。這一型檢討的是火災時人能否由開口逃出或被救出,看的是開口尺寸,不是採光或通風面積。

  3. (C)

    不符合題目所問。同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二種情形,開口為圓型時以直徑未達 1 公尺為準。

  4. (D)

    符合題目所問。《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三種情形的要件是:樓地板面積超過 50 平方公尺、檢討範圍在天花板或天花板下方 80 公分以內、有效通風面積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選項前兩個要件正確,數值門檻卻寫成 3%,與定義不符;改成「未達樓地板面積百分之二」才是無窗戶居室。

記憶點

無窗戶居室三型:採光未達百分之五、避難開口高 1.2 公尺寬 75 公分(圓型直徑 1 公尺)、超過 50 平方公尺且天花板下 80 公分內通風未達百分之二。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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