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公會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師公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正解 ✓
- B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 9 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
- C建築師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之,並設全國建築師公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但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
- D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理事、監事之任期為 3 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6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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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關於建築師公會的組織規定,包括公會的主管機關、組織門檻、設立地點,以及理事、監事的產生方式與任期。題目問錯誤者,要找出與條文不符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建築師公會由會員組成,會務屬人民團體事務。依《建築師法》第 32 條,建築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建築機關之指導、監督。另依《建築師法》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兩處都沒有出現經濟部:公會的團體會務歸社會行政機關,執業的目的事業受主管建築機關指導、監督。選項(A)把公會的中央主管機關寫成經濟部,主體錯誤;也沒有寫出公會主管機關是主管社會行政機關這一層分工。題目問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為本題答案。錯處有二:其一,中央主管機關不是經濟部,依《建築師法》第 3 條,中央主管機關是內政部;其二,建築師公會本身的主管機關,依同法第 32 條是主管社會行政機關,目的事業才受主管建築機關指導、監督,不是籠統地由各級政府主管。改成「建築師公會之主管機關為主管社會行政機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主管建築機關之指導、監督」才對。
- (B)
正確。依《建築師法》第 30 條第 1 項,直轄市、縣(市)有登記開業之建築師達九人以上者,得組織建築師公會;選項的 9 人與條文一致。條文後段另規定不足九人者,得加入鄰近直轄市、縣(市)之建築師公會或共同組織之;依《建築師法》第 30 條第 2 項,同一或共同組織之行政區域內,組織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
- (C)
正確。此選項與《建築師法》第 29 條原文一致:公會於直轄市、縣(市)組設,全國建築師公會設於中央政府所在地,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設於其他地區。全國建築師公會的組成方式,依《建築師法》第 31 條第 1 項由直轄市、縣(市)建築師公會共同組織之。
- (D)
正確。依《建築師法》第 33 條第 1 項,建築師公會設理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依同法第 33 條第 2 項,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選項的 3 年與連任一次都與條文相符。「連選得連任一次」是指連選後最多再做一任,不是可以無限次連任。
記憶點
公會主管機關看身分:團體會務歸主管社會行政機關,目的事業受主管建築機關指導監督,與經濟部無關。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