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5 題 · 單選 · 1.25 分

已任建築師者,遇下列何種情形,非屬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1. A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2. B犯強盜案受 1 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正解 ✓
  3. C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
  4. D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官方答案 B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5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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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所定「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的消極資格事由,重點在刑事判決那一項的附加要件——必須是「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且「未受緩刑之宣告」。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已充任建築師者,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等情形之一,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其中刑事事由不是「被判一年以上」就成立,而是四個要件同時具備:犯罪與建築師業務有關、刑度達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宣告。

選項(B)的強盜罪與建築師的設計、監造業務沒有關聯,「業務上有關」這個要件第一關就不成立;選項也沒有交代是否受緩刑宣告,「未受緩刑」要件同樣無從認定。因此(B)不屬於應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的情形,正是題目所問的「非屬」者,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與《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列事由文字一致,屬於應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的情形,不符合題目所問的「非屬」。再依《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2 項,這類事由在原因消滅(復權)後,仍得依建築師法請領建築師證書,屬於隨狀態解除而回復的消極資格。

  2. (B)

    強盜罪與建築師業務無關,欠缺「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要件;選項只寫判決確定與刑度,未表明未受緩刑宣告,也不足以構成該款。要成為撤銷或廢止事由,敘述必須改成「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所以本選項非屬應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的情形,符合題目所問。

  3. (C)

    「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是《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明列的事由,不符合題目所問。要注意《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的懲戒處分分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四種,只有最重的「廢止開業證書」才會連動到建築師證書;警告、申誡、停業處分本身都不會。另依《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2 項,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此時也就落入本事由。

  4. (D)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是《建築師法》第 4 條第 1 項所列第一個事由,屬應撤銷或廢止建築師證書的情形,不符合題目所問;依同法第 4 條第 2 項,宣告撤銷後仍得再請領建築師證書。

記憶點

建築師證書的刑事消極資格要「業務相關+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受緩刑」四要件全到,強盜這類與業務無關的一般刑案不在其內。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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