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7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挑空部分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且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但其面向道路寬度或法定空地並無限制
  2. B每處挑空面積不得小於 25 平方公尺,各處面積合計不得超過該基地內建築物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8
  3. C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地面層未設計挑空者高度最高為 3.6 公尺
  4. D挑空設計經當地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37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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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板挑空設計的三項限制(位置、面積、高度)、未設計挑空時的樓層高度上限,以及這些限制可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而依審定結果辦理的例外。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1 項,挑空設計須同時符合三組要件:位置上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上方,且限於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的方向;面積上每處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各處合計不得超過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10;高度上挑空樓層不得超過 6 公尺。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4 項,未設計挑空者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4.2 公尺,其餘各樓層不得超過 3.6 公尺。

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5 項另設彈性條款:挑空部分(或夾層樓層未設夾層部分)的設置位置、每處最小面積、各處合計面積及上述樓層高度限制,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選項 (D) 正是這個彈性條款的內容,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前半「每住宅單位限設一處,且應設於客廳或客餐廳之上方」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1 項相符;錯在後半「面向道路寬度或法定空地並無限制」。《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1 項明定挑空限於建築物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的方向設置,方向與空地深度都是要件。改成「並限於面向道路、公園、綠地等深度達六公尺以上之法定空地或其他永久性空地之方向設置」才對。

  2. (B)

    錯誤,兩個數值都不符。《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每處挑空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選項寫 25 平方公尺;各處合計上限為允建總容積樓地板面積 1/10,選項寫 1/8。下限被抬高、上限被放寬,兩處都要改回 15 平方公尺與 1/10 才對。

  3. (C)

    錯誤。前半「挑空樓層高度不得超過 6 公尺」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1 項相符;錯在後半。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4 項,未設計挑空者,地面一層樓層高度上限是 4.2 公尺,3.6 公尺是地面一層以外其餘各樓層的上限,選項把兩者對調成「地面層最高 3.6 公尺」。應改為「地面一層不得超過 4.2 公尺,其餘各樓層不得超過 3.6 公尺」才對。

  4. (D)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4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挑空部分之設置位置、每處最小面積、各處合計面積與樓層高度限制,經建造執照預審小組審查同意者,得依其審定結果辦理,與選項敘述一致。

記憶點

挑空口訣「一處、客廳上、面寬空地;每處至少 15 平方公尺、合計不超過 1/10;挑空高度不超過 6 公尺」,未挑空「一樓 4.2 公尺、其餘 3.6 公尺」,以上皆可經預審小組同意依審定結果辦理。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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