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的規定,有關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實施建築管理之法定起始日,依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規定,係為當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期
- B區域計畫範圍內土地實施建築管理之法定起始日,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係為當地區域計畫發布實施之日期正解 ✓
- C不論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或經內政部指定地區,要於實施建築管理之法定起始日前已建造完成者,即為建築法所稱之合法建築物
- D不論是否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或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公有建築物者,均應實施建築管理
官方答案 B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8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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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的適用地區(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經內政部指定地區,以及這些地區以外的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與各地區「實施建築管理」的法定起始時點如何認定。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法適用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及經內政部指定地區;同法第 3 條第 2 項再把這些地區以外的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納入適用。都市計畫地區的起始點由《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決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區域計畫地區則另有依據:建築法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的審查許可、施工管理及使用管理辦法(《建築法》第 3 條第 3 項),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即依此訂定(《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 條),而其適用地區依同辦法第 2 條,是「區域計畫範圍內已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之地區」。
換言之,區域計畫地區的建築管理以「使用分區劃定並編定使用地」為準,不是以區域計畫發布實施之日為準;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仍須完成分區劃定與使用地編定,兩者是不同的時點。(B) 把起始日寫成區域計畫發布實施之日期,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都市計畫法》第 40 條明定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應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所以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建築管理的起始點,就是當地都市計畫發布實施之日。
- (B)
錯誤,為本題答案。《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界定的適用地區,要件是「已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使用分區並編定各種使用地」,起始時點應改為當地完成使用分區劃定及各種使用地編定之時;選項把要件換成「區域計畫發布實施」,等於把起始點提前到分區與編定完成之前,與辦法的文字不符。
- (C)
正確。建築法要求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但這項義務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同法第 3 條第 1 項開始實施建築管理之後才發生。法定起始日前已建造完成的建築物,建造當時並無請領執照的義務,也就談不上違反建築法,因而屬於合法建築物。三種地區的差別只在起始日如何認定,判斷邏輯相同。
- (D)
正確。《建築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適用地區以外的供公眾使用及公有建築物,建築法亦適用之;在實施區域計畫地區,供公眾使用或公有建築物之建造及使用,也仍依建築法規定辦理(《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 13 條)。所以不論位於何處,只要是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法》第 5 條或公有建築物(同法第 6 條),都要實施建築管理。
記憶點
都市計畫看「發布實施」,區域計畫看「分區編定完成」,供公眾使用與公有建築物「不論在哪都管」。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