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師法對於建築師獎懲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師未經領有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而擅自執業者,除勒令停業外,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之罰鍰;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 B建築師受申誡處分 3 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 5 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
- C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懲戒事項,應設置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項,通知被付懲戒之建築師,並限於 20 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如不遵限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定
- D建築師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 6 年,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除勒令停業外,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8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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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的罰則與懲戒規定,包含擅自執業的罰鍰、申誡與停止執行業務的累進效果、懲戒委員會的答辯程序,以及開業證書逾有效期間未換發仍執業的罰則;本題要找出敘述錯誤的選項。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43 條之 1,開業證書已逾有效期間未申請換發而繼續執行建築師業務者,處新臺幣 6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D) 把罰鍰上限寫成 3 萬元,又把屆期不遵從的效果寫成「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交付懲戒」,罰鍰額度與後續效果兩處都與《建築師法》第 43 條之 1 不符。(A) 與《建築師法》第 43 條、(B) 與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C) 與同法第 47 條的內容則逐項相符。題目問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43 條所列擅自執業的情形有未經領有開業證書、已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未加入建築師公會、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擅自執業四種;效果是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選項只舉其中兩種情形,罰鍰區間與連續處罰的效果都與條文相同。
- (B)
敘述正確。與《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2 項相同:申誡處分 3 次以上者,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停止執行業務累計滿 5 年者,廢止開業證書。搭配《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的四種懲戒處分(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來看,這是讓較輕處分累積後逐級升高的設計。
- (C)
敘述正確。與《建築師法》第 47 條相同:懲戒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的建築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被付懲戒的建築師限於 20 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不遵限者得逕行決定。不要和《建築師法》第 48 條混淆:對懲戒決定不服,是在通知送達翌日起 20 日內向內政部建築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申請覆審,那是決定之後的救濟程序。
- (D)
敘述錯誤,不符處有兩個。其一,罰鍰上限:《建築師法》第 43 條之 1 是 6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選項寫成 3 萬元以下,3 萬元其實是同法第 43 條擅自執業的罰鍰上限。其二,屆期不遵從的效果:《建築師法》第 43 條之 1 是得按次連續處罰,選項改成交付懲戒,把行政罰鍰路線換成了懲戒路線。改成「處 6 千元以上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補辦申請;屆期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才正確。
記憶點
逾期未換發開業證書仍執業:6 千至 1 萬 5 千元、限期補辦、屆期按次連續罰;擅自執業:勒令停業、1 萬至 3 萬元、按次連續罰——兩者都走罰鍰路線,不是交付懲戒。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