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開業後,下列何種情形無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1. A事務所地址變更
  2. B從業建築師受聘
  3. C從業技術人員解僱
  4. D事務所資本額異動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5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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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開業後的「變更登記」範圍,也就是《建築師法》第 11 條所列、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的事項;題目問「無須」登記者,要找出不在列舉範圍內的那一個選項。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11 條規定,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分別登記。把這句拆開,應登記的事項只有兩組:第一組是事務所地址變更;第二組是人員異動,人員分為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異動態樣分為受聘與解僱,兩兩組合的情形都要登記。主管機關端的配套是《建築師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開業建築師登記簿,其中載明「從業建築師及技術人員姓名、受聘或解僱日期」與「登記事項之變更」,正好接住前述兩組變更登記。

至於「事務所資本額」,《建築師法》第 11 條與第 15 條第 1 項都沒有列入;「資本額」是《營造業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2 項在營造業管理中使用的概念,規範主體是營造業,不是建築師事務所。因此四個選項中,唯一無須報主管機關登記的是事務所資本額異動,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事務所地址變更:須登記,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師法》第 11 條明列「事務所地址變更」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建築師開業本來就是設立事務所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建築師法》第 6 條),地址是開業登記的基本資料,變更後必須同步登記,在登記簿上則以「登記事項之變更」記載(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

  2. (B)

    從業建築師受聘:須登記,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師法》第 11 條所稱人員異動包含「從業建築師」的「受聘」,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的登記簿也要載明從業建築師姓名與受聘日期。從業建築師是在事務所內受聘的建築師,與開業建築師本人身分不同,但他的進出同樣要報登記。

  3. (C)

    從業技術人員解僱:須登記,不符合題目所問。《建築師法》第 11 條的人員範圍除從業建築師外還有「技術人員」,異動態樣除受聘外還有「解僱」;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登記簿記載的是「受聘或解僱日期」,解僱一樣要留下紀錄。只記得「受聘要登記」、以為解僱可以不管,正是本選項設下的陷阱。

  4. (D)

    事務所資本額異動:無須登記,符合題目所問。《建築師法》第 11 條列舉的變更登記只有地址與人員兩類,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登記簿各款也沒有資本額一項。「資本額」屬營造業的管理語彙:《營造業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營造業出資種類及其占資本額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法第 12 條第 2 項並界定以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營造業所稱資本額係指實收資本額。把營造業的資本額管理套到建築師事務所,是主體錯置。

記憶點

建築師開業後要報登記的只有「事務所地址變更」與「從業建築師、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兩類;「資本額」是營造業的語彙,不是建築師事務所的登記事項。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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