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據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之規定,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由下列何者簽證負責?

  1. A結構技師
  2. B開業建築師正解 ✓
  3. C專業設計技術人員
  4. D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官方答案 B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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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室內裝修圖說由誰署名負責,以及「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簽證主體由一般的「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收斂為「開業建築師」的但書。

正解理由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室內裝修圖說原則上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把這條拆成三個要件:一是對象為「分間牆」的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二是要有「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這個判斷;三是效果為「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題幹三個要件全部對上,負責人只剩開業建築師一種身分,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不符。《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的但書只寫開業建築師,沒有結構技師。結構技師在室內裝修制度中出現的位置,是可以作為專業施工技術人員的資格來源之一:《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7 條列有領有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同辦法第 18 條第 1 項也把結構工程技師證書列為申領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的文件。也就是說,結構技師要進入室內裝修體系,是取得「專業技術人員」身分,而不是取代開業建築師去簽證分間牆變更。要讓本選項成立,主體必須改成開業建築師。

  2. (B)

    符合。《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但書明定涉及公共安全的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而開業建築師本身也是同辦法第 4 條所列的室內裝修從業者之一,主體與效果都與題幹相符。

  3. (C)

    不符。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是《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5 條依執業範圍區分出來的一種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見同辦法第 16 條。它在《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前段確實可以為一般室內裝修圖說署名負責,但題幹問的是但書情形;一旦分間牆變更被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署名資格就不再是「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二選一,而限縮為開業建築師。本選項錯在把原則規定套到例外情形。

  4. (D)

    不符。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15 條的執業範圍是室內裝修「施工」,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也把它定位為從事施工業務的室內裝修業必須設置的人員;它的資格要件在同辦法第 17 條。圖說的署名與簽證屬設計責任,《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從前段到但書都沒有讓施工技術人員署名,主體與責任類型兩處都不符,應改為開業建築師。

記憶點

一般室內裝修圖說「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都能署名;分間牆動到公共安全,只剩開業建築師能簽。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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