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之懲戒處分,不包含下列何者?

  1. A警告
  2. B申誡
  3. C停止執行業務 3 年以上正解 ✓
  4. D撤銷開業證書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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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所定懲戒處分的種類,以及「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的法定期間區間。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只有四種:一、警告;二、申誡;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四、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判斷一個選項是否屬於懲戒處分,要同時比對兩個要件:處分的「種類」是否列舉在內,以及有期間的處分其「期間」是否落在法定區間。選項 (C) 的處分種類「停止執行業務」雖然存在,但「3 年以上」的下限已經超過法定上限二年,而且「以上」代表沒有上限,與「二月以上二年以下」的區間完全不重疊,因此不是建築師法所定的懲戒處分。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屬於懲戒處分。「警告」是《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第一款,也是最輕的一級;依同法第 46 條,違反開業登記、執業義務等較輕微的情形,懲戒手段即為警告或申誡。

  2. (B)

    正確,屬於懲戒處分。「申誡」是《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第二款。依《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2 項,建築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可見申誡會累積升級為停業。

  3. (C)

    錯誤,不屬於懲戒處分。錯在期間要件:法定停業期間是二月以上二年以下,選項寫成 3 年以上,下限與上限都不符。改成「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才是法定處分。另須注意《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2 項「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五年是多次停業「累計」後廢止開業證書的門檻,不是單次停業的期間,兩者不可混用。

  4. (D)

    正確,屬於懲戒處分。《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第四款為「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選項的「撤銷開業證書」是其中一種態樣。依《建築師法》第 46 條,情節最重的違規類型即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記憶點

建築師懲戒由輕到重四級:警告、申誡、停業(二月至二年)、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單次停業上限二年,累計滿五年才廢止開業證書。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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