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築物之居室應設置採光用窗或開口,其採光面積或有效採光面積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養老院之居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 B學校教室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
- C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 3 倍計算
- D位於地板面以上 85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均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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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居室採光面積的最低比例、不得計入採光面積的窗台高度範圍,以及天窗的有效採光面積計算。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第三款,位於地板面以上七十五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選項(D)寫成 85 公分,數值與條文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第二款:住宅之居室、寄宿舍之臥室、醫院之病房及兒童福利設施包括養老院等建築物之居室,採光面積不得小於該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
- (B)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1 條第一款:幼兒園及學校教室採光面積不得小於樓地板面積五分之一,比住宅居室的八分之一要求更高。
- (C)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2 條第三款:用天窗採光者,有效採光面積按其採光面積之三倍計算。
- (D)
錯誤。數值錯誤:不得計入採光面積的範圍是地板面以上 75 公分以內,不是 85 公分。若照選項以 85 公分為界,會把 75 至 85 公分之間依規定可以計入的開口也排除在外。改成「位於地板面以上 75 公分範圍內之窗或開口面積不得計入採光面積之內」才正確。
記憶點
教室五分之一、住宅病房養老八分之一;地板上 75 公分內不算採光;天窗乘三。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