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技術規則所稱建築物高度,指自基地地面計量至建築物最高部分之垂直高度,但部分項目得免計入。有關不計入建築物高度之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女兒牆高度 1.5 公尺
  2. B水箱、水塔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 9 公尺正解 ✓
  3. C非平屋頂之屋頂斜率三分之一
  4. D突出屋面 4.5 公尺的再生能源節能設施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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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對「建築物高度」的定義,以及屋頂突出物、水箱水塔、女兒牆、非平屋頂屋頂得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要件。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九款第二目,水箱、水塔不計入建築物高度的條件有三種: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在六公尺以內;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在九公尺以內;設於屋頂面上高度在二點五公尺以內。九公尺的放寬以「屋頂突出物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為要件;選項(B)只寫「設於屋頂突出物上」,沒有這個要件,高度合計 9 公尺已超過六公尺的上限,不能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故選 B。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九款第三目:女兒牆高度在一點五公尺以內者不計入建築物高度,1.5 公尺恰在上限內。

  2. (B)

    錯誤。要件不符:一般屋頂突出物上的水箱、水塔,高度合計以 6 公尺為限;9 公尺必須以該屋頂突出物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為前提。改成「水箱、水塔設於有昇降機設備通達屋頂之屋頂突出物,高度合計 9 公尺」,或「設於屋頂突出物上高度合計 6 公尺」,才屬不計入。

  3. (C)

    正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九款第五目:非平屋頂建築物之屋頂斜率(高度與水平距離之比)在二分之一以下者不計入;三分之一小於二分之一,符合。斜率超過二分之一者,依第九款第六目應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不是當然不計入。

  4. (D)

    正確。突出屋面之再生能源使用等節能設施,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十款第四目的屋頂突出物;第九款第四目把第十款第三目至第五目的屋頂突出物列為不計入建築物高度,條文並未對此類設施另設高度上限,因此突出屋面 4.5 公尺仍不計入。

記憶點

水箱水塔:突出物上 6 公尺、有昇降機通達才放寬到 9 公尺;女兒牆 1.5 公尺;屋頂斜率二分之一以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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