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應為防火構造建築物之範圍?

  1. A建築物為 1 層樓,總樓地板面積為 1500 平方公尺的倉庫
  2. B建築物為 3 層樓的社區活動中心
  3. C建築物為 2 層樓,總樓地板面積為 250 平方公尺的住宅正解 ✓
  4. D建築物為 4 層樓,總樓地板面積為 3000 平方公尺的百貨商場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3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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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以「使用類組 × 樓層 × 總樓地板面積 × 二層面積」的表格界定應為防火構造之建築物;解題要先把用途歸入類組,再逐欄比對該類組的門檻,任一欄達到即屬應為防火構造。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表列建築物應為防火構造;表內「三層以上之樓層」指三層以上任一樓層供表列用途,該棟即應為防火構造,若只在第二層供同類用途則可不受限制,而使用之樓地板面積超過表列規定時則不論層數。住宅屬「供特定人長期住宿之場所」,歸 H-2 住宅組(《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集合住宅、住宅」也列在 H-2 住宅的使用項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

H 類的觸發條件只有兩欄:三層以上之樓層供住宿類使用,或二層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H 類「總樓地板面積」一欄為「-」,不以全棟總面積觸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選項 (C) 為 2 層樓,沒有三層以上之樓層;全棟總樓地板面積只有 250 平方公尺,二層部分只是其中一部分,必小於 250 平方公尺,也未達 300 平方公尺。兩欄都未觸發,所以不屬於應為防火構造之範圍;(A)(B)(D) 三案依各自類組的門檻都已觸發(詳下)。題目問「不屬於」者,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屬應為防火構造。倉庫是供儲存物品之場所,屬 C 類工業、倉儲類(《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倉庫(倉儲場)」也列在 C-2 一般廠庫的使用項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C 類有三欄門檻:三層以上之樓層、總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以上(工廠除外)、變電所等特定用途總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本案只有 1 層,樓層欄不觸發;但總樓地板面積 1500 平方公尺已達「1500 平方公尺以上」,倉庫也不是括號裡排除的工廠,面積欄單獨成立就應為防火構造,表後說明也指出面積門檻與層數無關(《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考生常見的誤判是「只有 1 層樓就不必防火構造」——C 類的面積欄與樓層欄是各自獨立的觸發條件。

  2. (B)

    敘述正確,屬應為防火構造。社區(村里)活動中心依觀眾席面積分組:觀眾席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者屬 A-1 集會表演,未達 200 平方公尺者屬 D-2 文教設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題目沒給觀眾席面積,但兩種歸類結果相同:屬 A 類公共集會類時,A 類是「全部」應為防火構造,不問層數與面積;屬 D 類休閒、文教類時,門檻為三層以上之樓層或總樓地板面積 2000 平方公尺以上,本案為 3 層樓的活動中心,第三層供該用途使用,已達「三層以上之樓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容易卡住的地方是「沒給面積就判斷不了」——D 類單靠層數就能觸發,A 類連層數都不用看。

  3. (C)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解。住宅歸 H 類住宿類(《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H 類只看「三層以上之樓層」與「二層面積在 300 平方公尺以上」兩欄,總樓地板面積欄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本案 2 層樓不符樓層欄;總樓地板面積 250 平方公尺,二層面積必小於 250 平方公尺,不符二層面積欄,所以不屬於應為防火構造之範圍。要成為應為防火構造,必須是三層以上之樓層供住宅使用,或二層面積達 3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最常見的錯誤是把 B、C、D、G 類的「總樓地板面積」欄套到 H 類;H 類比的是第二層那一層的面積,不是全棟總面積。

  4. (D)

    敘述正確,屬應為防火構造。百貨商場是供商品批發、展售或商業交易,且使用人替換頻率高之場所,屬 B-2 商場百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百貨公司(百貨商場)」也列在 B-2 的使用項目(《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17 條)。B 類有三欄門檻:三層以上之樓層、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二層部分之面積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本案 4 層樓的百貨商場,三層以上之樓層供商場使用,樓層欄已觸發;總樓地板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也達「3000 平方公尺以上」,兩欄同時成立。只盯著面積「剛好等於 3000」而猶豫的人,忽略了樓層欄本身就足以觸發。

記憶點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9 條的表格:A 類全部;B、C、D、G 類看「三層以上之樓層」或總樓地板面積(B 3000、C 1500、D 與 G 2000 平方公尺以上);F、H 類不看總面積,只看三層以上之樓層或二層面積 300 平方公尺以上——2 層樓、250 平方公尺的住宅兩欄都未達。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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