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業建築師有違反建築師法相關規定時應接受之懲戒處分,不包括下列何者?
- A警告、申誡
- B記過正解 ✓
- C停止執行業務 2 月以上 2 年以下
- D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0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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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所定建築師懲戒處分的種類(列舉規定)。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建築師之懲戒處分只有四種: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懲戒處分採列舉,「記過」不在其中,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屬懲戒處分。警告、申誡分列《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一款、第二款,是最輕的兩級;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時限之處分。
- (B)
不屬懲戒處分。《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列四種處分沒有「記過」;與它名稱最接近的是「申誡」,作答時要以條文列舉的名稱為準,正確的處分種類是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 (C)
屬懲戒處分。《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三款即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期間與選項相符;依同法第 45 條第 2 項,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廢止其開業證書。
- (D)
屬懲戒處分。《建築師法》第 45 條第 1 項第四款為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受廢止開業證書之懲戒處分者,依同法第 4 條第 1 項不得充任建築師,已充任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建築師證書。
記憶點
建築師懲戒四級:警告、申誡、停業(二月到二年)、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沒有記過。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