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師法規定,開業建築師得兼任或兼營下列何種職業?
- A建築材料商
- B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 C不動產營業員正解 ✓
- D營造業之主任技師
官方答案 C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8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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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所列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
正解理由
《建築師法》第 25 條列舉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的職業共三款: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建築材料商。題目問「得」兼任或兼營者,只要找出不在這三款之內的選項。不動產營業員不屬於公務人員、不屬於營造業相關職務,也不是建築材料商,不在禁止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建築材料商列於《建築師法》第 25 條第三款,建築師不得兼營,不符題目所問。
- (B)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列於《建築師法》第 25 條第一款,建築師不得兼任,不符題目所問。
- (C)
不動產營業員不在《建築師法》第 25 條列舉的三款之內,建築師法未禁止開業建築師兼任,符合題目所問。
- (D)
營造業之主任技師列於《建築師法》第 25 條第二款,建築師不得兼任;同款也禁止兼營營造業、擔任營造業之技師或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不符題目所問。
記憶點
建築師三不兼:公務人員、營造業(含主任技師、技師、承攬保證人)、建築材料商;不在這三類的職業不受此限。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