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從事山坡地建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本辦法所稱山坡地係指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規定劃定,報請當地都市計畫委員會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正解 ✓
- B從事山坡地建築,原則上應分申請雜項執照及申請建造執照兩階段辦理
- C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之
- D雜項工程進行時,應施作適足之安全防護措施
官方答案 A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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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對「山坡地」的定義、從事山坡地建築先雜項執照後建造執照的兩階段程序及其併案例外,以及雜項工程進行時的安全防護措施。
正解理由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山坡地,指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條例本身也規定由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劃定範圍,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選項 (A) 把核定公告機關寫成「當地都市計畫委員會」,劃定者也寫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與上述規定不符,是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不符處有二:其一,核定公告的機關是行政院(《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2 項、《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不是都市計畫委員會;其二,依同條例第 3 條,劃定範圍的是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不在劃定者之列。改成「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規定劃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才正確。
- (B)
正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從事山坡地建築,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序申請雜項執照、建造執照;同辦法第 9 條第 1 項再規定山坡地應於雜項工程完工查驗合格、領得雜項工程使用執照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這就是「原則上分兩階段」。
- (C)
正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建築農舍及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雜項工程必需與建築物一併施工者,其雜項執照得併同於建造執照中申請;此時依同辦法第 9 條第 2 項但書,申請建造執照免檢附雜項工程使用執照。
- (D)
正確。《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雜項工程進行時應為安全防護措施,包括毗鄰土地及改良物之安全維護、防護圍籬與擋土設備、危石險坡坍方之防範、臨時坡面之防止沖刷設施、颱風豪雨來臨前之防護等,選項是這些措施的概括敘述。
記憶點
山坡地=依保育利用條例劃定、報「行政院」核定公告;程序先雜照、後建照,農舍與經認定必須一併施工者才可併案。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