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得核發部分使用執照。再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規定,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及幢棟定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基地內有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該幢得經申請後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 B幢的判斷,必須建築物整體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且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正解 ✓
- C基地內有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該棟得經申請後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 D棟的判斷,必須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及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官方答案 B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3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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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部分使用執照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的情形,以及「幢」與「棟」的定義要件。
正解理由
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幢是指「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兩個要件都限定在「地面層以上」,地下層相連(例如共用地下室)並不影響成幢。選項 (B) 寫成「整體結構體獨立」,把判斷範圍擴大到包含地下層,與定義不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正確。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屬建築工程部分完竣;配合《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可核發部分使用執照,當然仍須符合《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4 條可供獨立使用的條件並經申請。
- (B)
錯誤,為本題答案。錯在判斷範圍:《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只要求「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地面層以上」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選項寫成「整體結構體」且未限定使用機能的範圍,把地下層也納入判斷。改成「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地面層以上其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才對。
- (C)
正確。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同屬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得申請核發部分使用執照。
- (D)
正確。與《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棟的定義一致:以一單獨或共同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所區劃分開者。
記憶點
幢看「地面層以上」結構與機能是否獨立;棟看「出入口+無開口防火牆與防火樓板」的區劃。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