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之主管建築機關,在臺北市轄區內為臺北市政府,在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為經內政部核定之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當建築執照申請基地跨越臺北市轄區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時,辦理方式為何?
- A由臺北市政府全權辦理
- B由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全權辦理
- C由臺北市政府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各依轄管權責審查,如涉及關聯事項有會商之必要時,以所轄範圍面積較大者為主辦機關正解 ✓
- D由內政部全權辦理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3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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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的主管建築機關體系,包括中央、直轄市、縣(市)的分層,以及經內政部核定的特設管理機關;並延伸到建築執照申請基地跨越兩個主管建築機關轄區時的分工方式。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同法第 2 條第 2 項再規定,在建築法適用地區內,如以特設之管理機關為主管建築機關者,應經內政部之核定。題幹的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就是經內政部核定、在國家公園範圍內擔任主管建築機關的特設管理機關;國家公園範圍以外的臺北市轄區,主管建築機關則是臺北市政府。兩者都是法定的主管建築機關,權限以各自轄區為界,任何一方都沒有越過轄區替另一方審查的權限,也就不能由單一機關全權辦理。
因此基地跨越兩個轄區時,由兩機關各依轄管權責審查自己範圍內的部分;遇到必須一併判斷的關聯事項而有會商必要時,再以所轄範圍面積較大者擔任主辦機關,讓跨區案件有一個負責協調的窗口。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不符。臺北市政府是國家公園範圍以外的主管建築機關;基地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的部分,由依《建築法》第 2 條第 2 項經內政部核定的特設管理機關管轄,臺北市政府不能全權辦理。
- (B)
不符。理由與 (A) 對稱:管理處的主管建築機關權限只及於國家公園範圍內,國家公園範圍以外的部分仍屬《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所定直轄市主管建築機關即臺北市政府的轄區,管理處也不能全權辦理。
- (C)
符合,為本題答案。兩機關各依轄管權責審查,維持《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與第 2 條第 2 項劃定的分轄架構;涉及關聯事項須會商時,以所轄範圍面積較大者為主辦機關,解決跨區案件需要單一協調窗口的問題。
- (D)
不符。內政部依《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同法第 20 條對直轄市、縣(市)建築管理業務負指導、考核之責;建築物的審查許可與發照,依同法第 25 條第 1 項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為之。中央不直接全權受理個案建築執照,應改為由地方或特設的主管建築機關各依轄區審查。
記憶點
主管建築機關以轄區為界:跨轄區基地各審各的,需要會商時面積大者主辦,不是任一方或中央全包。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