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室內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且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及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
- B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包括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 C室內裝修涉及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仍應倂同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業署名負責施工,免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正解 ✓
- D內政部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整幢建築物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之外,其任一戶有增設廁所或浴室者,均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6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中,室內裝修應遵守的實體要求、室內裝修從業者的範圍,以及「分間牆變更涉及公共安全時須由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的例外規定;並連結適用對象(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與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正解理由
《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原則上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這個但書正是為了把牽涉公共安全的分間牆變更拉回建築師專業把關。(C) 選項卻說此時由室內裝修業署名負責施工,「免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把但書的效果整個說反,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要求裝修材料應合於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並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也不得妨害或破壞保護民眾隱私權設施;辦法層級的《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6 條也把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列為審核項目,同辦法第 28 條另就消防安全設備重申不得妨害或破壞。選項內容與上開規定一致。
- (B)
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2 項規定建築物室內裝修應由經內政部登記許可之室內裝修從業者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4 條界定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同辦法第 5 條再分別界定建築師得從事設計、營造業得從事施工、室內裝修業得從事設計或施工。選項列舉的三種從業者與定義相符。
- (C)
敘述錯誤。錯處有兩層:其一,效果相反——《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5 條但書對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且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者,要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選項卻寫「免再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其二,責任主體錯置——同辦法第 25 條處理的是室內裝修「圖說」由誰署名、簽證負責,選項把它換成室內裝修業「署名負責施工」,混淆了設計圖說的簽證責任與施工責任。要改成正確敘述,應為: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其室內裝修圖說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 (D)
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77 條之 2 第 1 項與《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 條都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納入室內裝修管理;選項所述集合住宅及辦公廳之任一戶增設廁所或浴室、但整幢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除外,屬內政部就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所為之認定範圍,落入此範圍者,即應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申請審核,同辦法第 22 條第 1 項並要求審核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記憶點
室內裝修圖說「原則: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分間牆變更涉公安:一定要開業建築師簽證」,沒有「免簽證」這回事。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