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之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有下列那一情事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 A維護公共衛生者
- B妨礙社會秩序者
- C符合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D危害公共安全者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7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施工中建築物的勘驗與處置,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法定情事時,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考的是這些法定情事的內容。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58 條規定建築物在施工中,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勘驗,發現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妨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衛生、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以及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危害公共安全者」正是其中一款,選項文字與法條用語一致。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58 條列的是「妨礙」公共衛生,選項寫成「維護」公共衛生,方向完全相反;維護公共衛生是建築管理追求的目的(同法第 1 條揭示本法為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而制定),不是勒令停工的事由。改成「妨礙公共衛生者」才是法定情事。
- (B)
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58 條列舉的公益項目是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公共安全、公共交通與公共衛生,沒有「社會秩序」這一款;社會秩序不屬於建築法所管的施工勘驗事由。選項若要符合,應改為上述法定項目之一,例如「妨礙公共交通者」。
- (C)
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58 條的事由是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選項寫「符合」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正是同法第 39 條要求起造人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的合法狀態,不會因此被勒令停工。改成「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才構成事由。
- (D)
符合題目所問。「危害公共安全者」與《建築法》第 58 條所列事由逐字相符,主管建築機關發現此情事時,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記憶點
施工中勒令停工的事由是「兩計畫(都市、區域)+三公共(安全、交通、衛生)+圖說不符+違法」,用詞一律是「妨礙、危害、不符、違反」。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