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中華民國 88 年以前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正解 ✓
- B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G-1、G-2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 C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B-4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未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 D供建築物使用類組 A-1 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官方答案 A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7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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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既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應辦理對象。要件包括領得建造執照的時點、使用類組、樓地板面積累計與權屬,另要分清楚「得免辦理申報」是靠檢具文件,而不是靠執照年代。
正解理由
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的第一種情形,必須同時符合四個要件:①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②供 A-1、A-2、B-2、B-4、D-1、D-3、D-4、F-1、F-2、F-3、F-4、H-1 組使用;③該等類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④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換言之,「早年領得建造執照」是被納入檢查的條件,而不是免除檢查的理由。
選項 (A) 把時點要件的執照種類寫成「使用執照」,又把法律效果由「應辦理」顛倒成「免辦理」,與《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不符,為錯誤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而且錯在兩處。第一,時點基準是「建造執照」的領得日,不是使用執照;第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對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且符合類組、面積與權屬要件的建築物,效果是「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不是免辦理。真正「得免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的途徑規定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申報人須檢具已依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評估及補強程序的證明文件、建築師或土木、結構工程技師出具的整體結構補強成果報告書,或已拆除建築物的證明文件之一,送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備查,單憑執照年代不能免辦。改成正確敘述應為「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列舉類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建築物,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
- (B)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G-1 為金融證券、G-2 為辦公場所,同屬 G 類辦公、服務類;《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一種情形列舉的類組是 A、B、D、F、H 類中的特定組別,沒有任何 G 類組別。因此即使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也不具備類組要件,不屬第一種情形的應辦理對象,題目所稱「得免辦理」成立。這個選項專門測試考生會不會只看面積門檻、忘了先核對類組。
- (C)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B-4 為旅館,確實在《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的列舉類組之內;但面積要件是「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本選項是未達該面積,面積要件不成立,所以不屬第一種情形的應辦理對象,得免辦理。本選項與 (B) 剛好相反:(B) 面積夠但類組不在名單,(C) 類組在名單但面積不夠,兩者都因四要件缺一而不必辦理。
- (D)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3,A-1 為集會表演場所,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7 條第 1 項列舉類組;樓地板面積累計達 1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類組、面積與權屬三項要件都已具備,在屬中華民國 88 年 12 月 31 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的前提下,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這個要件常被忽略,它的作用是讓申報責任可以歸屬到單一主體。
記憶點
應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88 年底前領得建造執照+列舉類組+累計 1000 平方公尺以上+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年代早是「要做」的原因,免辦只能靠《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9 條第 1 項的證明文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