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
  2. B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3. C高度超過 36 公尺或 12 層樓以上,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4. D建築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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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得申請部分使用執照的三種法定情形,重點在高層或大面積建築物以「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完竣認定時的高度、層數與建築面積門檻。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允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並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辦法;《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再把「建築工程部分完竣」限定為三種情形:一是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二是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三是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選項(D)把第三種情形的建築面積門檻寫成 6000 平方公尺,與《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定的 8000 平方公尺不符,屬錯誤敘述;本題問錯誤者,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對應《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一種情形。「幢」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是指建築物地面層以上結構體獨立、不與其他建築物相連,且地面層以上使用機能可獨立分開者。二幢以上的建案,只要其中一幢「全部」施工完竣即屬部分完竣;要件是該幢整幢完工,不是某一幢只完成其中幾層。

  2. (B)

    正確。對應《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二種情形。「棟」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是以單獨或共同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連棟式建築物的結構彼此相連,無法用「幢」切分,所以改用「棟」作為部分完竣的單位,任一棟施工完竣即符合。

  3. (C)

    正確。對應《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三種情形的高度與層數門檻:高度超過 36 公尺或 12 層樓以上,兩者符合其一即可。這類建築物不必等整棟完工,只要「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都已完竣,也就是由地面往上連續完成到某一層,就屬部分完竣。

  4. (D)

    錯誤。第三種情形的面積門檻是建築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以上,不是 6000 平方公尺;把 6000 改為 8000 才正確。選項後半「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與《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一致,錯誤只在面積數值。

記憶點

部分完竣三型:幢要整幢完工、棟要該棟完竣、高層或大面積(36 公尺、12 層、8000 平方公尺擇一)要從地面往上連續完竣。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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