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屬於下列何者之建造行為?
- A新建
- B改建正解 ✓
- C修建
- D增建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5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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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對「建造」四種行為(新建、增建、改建、修建)的定義,要能依「拆多少、在哪裡蓋、面積與高度有沒有變」三個判斷點,把題幹描述對應到正確的行為類別。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9 條,改建是「將建築物之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者」。把這個定義拆成三個要件:第一,拆除範圍是建築物的「一部分」,不是全部;第二,改造的位置仍在「原建築基地範圍內」;第三,結果「不增高或擴大面積」。題幹的敘述與這三個要件逐字吻合:只拆一部分、在原基地內改造、高度與面積都沒有增加,因此屬於改建。改建既然是建造行為之一,依《建築法》第 28 條仍須請領建造執照,不因為沒有擴大面積就可以免辦。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錯誤。依《建築法》第 9 條,新建是「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者」。題幹只拆除「一部分」,不符合「全部拆除」這個要件,也不是在空地上新建造。要成為新建,必須是全新建造,或把原建築物整棟拆光後重新建築;拆的是一部分,就落在改建而不是新建。
- (B)
正確。題幹「一部分拆除、於原建築基地範圍內改造、不增高或擴大面積」與《建築法》第 9 條改建的定義完全相同,三個要件全部成立。
- (C)
錯誤。依《建築法》第 9 條,修建是建築物之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其中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者」。修建的判斷對象是特定的主要構造部位,判斷標準是該部位是否有過半的修理或變更;題幹描述的是「拆除一部分後改造」且以面積、高度不變為要件,並沒有提到上述構造部位有過半修理或變更。要成為修建,必須是列舉的那幾種構造部位之一被過半修理或變更。
- (D)
錯誤。依《建築法》第 9 條,增建是「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而且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題幹明示「不增高或擴大面積」,正好與增建的核心要件(面積或高度增加)相反。要成為增建,必須使原建築物的面積或高度增加。
記憶點
全部拆除重建是新建、加面積或加高是增建、拆一部分在原基地改造且不增高不擴大是改建、主要構造部位過半修理變更是修建。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