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種情形不符合建築法規所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
- A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
- B建築面積 6000 平方公尺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正解 ✓
- C12 層樓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 D高度 50 公尺的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
官方答案 B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7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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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工程「部分完竣」的法定情形。《建築法》第 70 條之 1 允許建築工程部分完竣後可供獨立使用者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並授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辦法;《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再把「部分完竣」限定為三種情形,本題要找出不落入任何一種情形的選項。
正解理由
《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三種情形是:一、二幢以上建築物,其中任一幢業經全部施工完竣;二、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業經施工完竣;三、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或十二層樓以上,或建築面積超過八○○○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其中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業經施工完竣。第三種情形的門檻是三選一:高度、層數、建築面積只要有一項達標,就可以用「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完竣」的方式申請。
選項 (B) 只給了建築面積 6000 平方公尺這一項條件,未達建築面積 8000 平方公尺的門檻,題目也沒有給出高度或層數可以改用其他門檻,因此不符合建築工程部分完竣,為本題所問「不符合」的選項,故選 B。
逐項排除
- (A)
符合。《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二種情形明定連棟式建築物其中任一棟施工完竣即屬部分完竣,選項敘述與條文一致。這裡的「棟」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2 項是以單獨或共同出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因為區劃完整,完成的那一棟可以獨立使用。
- (B)
不符合,為本題答案。適用第三種情形必須建築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選項只有 6000 平方公尺,面積門檻未達;且題目未給出高度超過 36 公尺或 12 層樓以上的條件,無法改用其他兩項門檻。若要成立,須把建築面積改為超過 8000 平方公尺,或補上高度、層數其中一項達標。
- (C)
符合。《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三種情形的層數門檻是「十二層樓以上」,「以上」含本數,12 層樓的建築物剛好達標,其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施工完竣,即屬部分完竣。
- (D)
符合。《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三種情形的高度門檻是超過 36 公尺,50 公尺已超過,其任一樓層至基地地面間各層施工完竣,即屬部分完竣。
記憶點
部分完竣三情形:幢完竣、棟完竣、大樓由下往上連續完竣;大樓門檻「高度超過 36 公尺、12 層樓以上、建築面積超過 8000 平方公尺」三者有一即可,6000 平方公尺不夠。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