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師開業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
- B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並得申請開業
- C建築師開業證書之換發不受建築師研習再教育因素之限制正解 ✓
- D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官方答案 C
出處:110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9 題(場次代碼 110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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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開業的相關規定,包括開業型態(個人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外國人應考與開業、開業證書換發的研習要件,以及受委託時書面契約的要求。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向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開業證書。研習證明是換發時必須檢附的文件,也就是說研習再教育正是換發的法定要件之一。(C) 說換發「不受建築師研習再教育因素之限制」,與條文正好相反,是本題唯一的錯誤敘述;(A)、(B)、(D) 則分別與《建築師法》第 6 條、第 54 條第 1 項、第 54 條第 2 項、第 54 條第 3 項、第 22 條相符。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師法》第 6 條規定建築師開業,應設立建築師事務所執行業務,或由二個以上建築師組織聯合建築師事務所共同執行業務,選項文字與條文前段一致。條文後段另要求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辦理登記開業,且以全國為其執行業務之區域;選項雖未寫出後段,但已寫出的部分沒有錯誤。
- (B)
正確。《建築師法》第 54 條第 1 項允許外國人依中華民國法律應建築師考試;同法第 54 條第 2 項規定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建築師業務應經內政部之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一切法令及建築師公會章程及章則;同法第 54 條第 3 項更直接提到「外國人經許可在中華民國開業為建築師者」,其業務上所用文件、圖說應以中華民國文字為主。可見外國人可以申請開業,只是要多經內政部許可這道程序。要留意的反例是:若選項寫成「外國人免經許可即得開業」,就會因缺少許可要件而變成錯誤。
- (C)
錯誤。《建築師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列為申請換發時應檢具的文件,研習再教育是換發的限制條件,不是可以排除的因素。正確敘述應為:「建築師開業證書之換發,應檢具原領開業證書及內政部認可機構、團體出具之研習證明文件,並於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申請。」
- (D)
正確。與《建築師法》第 22 條文字完全相同: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此要件有三個重點:內容是「工作範圍」與「應收酬金」、形式是「書面」、時點是「事前」;若改成口頭約定或事後補訂,即不符合條文。
記憶點
開業證書換發看三樣:原證、研習證明、屆滿前三個月申請——看到「不受研習限制」就是陷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