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師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者,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
- B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
- C有關建築物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 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 D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施工者,應負工程品質查核之責任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4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9 題(場次代碼 114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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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對建築師受託「設計」與「監造」各應負之責任,以及結構、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交由專業技師辦理之分工;施工不屬建築師的受託業務。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19 條,建築師受委託辦理設計者,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應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建築師受託辦理的業務依《建築師法》第 16 條為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並沒有「施工」;依《建築法》第 14 條,建築物之承造人為營造業。選項(D)把「受委託辦理施工」與「工程品質查核責任」套在建築師身上,與法定分工不符,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建築師法》第 19 條前段明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選項與條文一致。
- (B)
正確。《建築師法》第 19 條明定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監造的具體內容依同法第 18 條,包括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圖說施工、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等。
- (C)
正確。選項取自《建築師法》第 19 條但書:結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分,除 5 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外,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建築法》第 13 條第 1 項對建築物設計人及監造人也有同樣的專業工程分工與連帶責任規定。
- (D)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個:其一,主體與業務錯置——《建築師法》第 16 條所列建築師受託業務沒有「施工」,建築物之承造人依《建築法》第 14 條為營造業,並依同法第 15 條第 1 項由營造業之專任工程人員負承攬工程之施工責任;其二,「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在《建築師法》第 18 條是建築師受託「監造」時應遵守的事項,不是受託施工所生的責任。要改成正確敘述,應寫為「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監造者,應查核建築材料之規格及品質」,施工責任則歸承造人(營造業)。
記憶點
設計負設計責任、監造負監督施工責任、施工歸營造業;材料規格品質的查核是監造的工作,不是建築師去「施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