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師法規定,建築師得受委託人委託辦理之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鑽探、設計、監造正解 ✓
- B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估價、檢查、鑑定業務
- C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
- D得代委託人辦理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
官方答案 A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0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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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所定建築師「受委託辦理之業務」與「得代委託人辦理之事項」的列舉範圍,要逐字比對選項中的每一個業務名稱。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16 條,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選項 (A) 列出的「調查、測量、鑽探、設計、監造」中,「鑽探」並不在《建築師法》第 16 條列舉的業務名稱之內,是混入的業務項目,所以該敘述錯誤。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錯誤。調查、測量、設計、監造都在《建築師法》第 16 條的列舉之中,唯獨「鑽探」不在。《建築師法》第 16 條使用的詞是「調查」,鑽探則是以機具取樣探查地層的作業方式,兩者不能畫上等號;把列舉業務以外的項目混入,就使整句敘述與條文不符。改成正確敘述應刪去「鑽探」,寫成「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量、設計、監造」。
- (B)
正確。估價、檢查、鑑定三項都是《建築師法》第 16 條列舉的業務,且對象同樣是「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與條文一致。
- (C)
正確。申請建築許可與招商投標,都屬《建築師法》第 16 條後段「得代委託人辦理」的事項。注意這兩項的性質是代理委託人對外辦理手續,與前段受委託親自執行的設計、監造等專業業務不同。
- (D)
正確。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項,同屬《建築師法》第 16 條後段得代委託人辦理的事項,與條文文字一致。
記憶點
建築師受託業務七項:調查、測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代辦四類: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其他工程接洽——名單裡沒有「鑽探」。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