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師法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建築師得予獎勵之事項,不包含下列何者?
- A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
- B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
- C對公共交通研究有卓越表現者正解 ✓
- D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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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師法所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建築師「得予獎勵」的四種情事,要辨認選項中被替換掉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依《建築師法》第 41 條,建築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一、對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襄助研究及建議,有重大貢獻者;二、對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襄助辦理,成績卓著者;三、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四、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選項 (C)「對公共交通研究有卓越表現者」並不在這四種情事之內,條文的第三種情事是「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不是公共交通研究。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包含在獎勵事項內。與《建築師法》第 41 條第一種情事逐字相符:對象是建築法規、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行為是襄助研究及建議,程度要求是「有重大貢獻」。
- (B)
包含在獎勵事項內。與《建築師法》第 41 條第二種情事相符:對象是公共安全、社會福利或預防災害等有關建築事項,行為是襄助辦理,程度要求是「成績卓著」。
- (C)
不包含,為本題答案。《建築師法》第 41 條第三種情事的對象是「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本選項把對象替換成「公共交通研究」。公共交通雖是建築管理所要維護的公共利益之一,但不是建築師法列舉的獎勵事由。改成獎勵事項應為「對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有卓越表現者」。
- (D)
包含在獎勵事項內。與《建築師法》第 41 條第四種情事相符:對協助推行建築實務著有成績者。
記憶點
建築師獎勵四款看對象:法規與計畫的研究建議、公安社福防災的襄助辦理、建築設計或學術研究、推行建築實務——沒有「公共交通研究」。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