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因應地方特殊需求,得另訂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並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之事項,不包括下列那一項?
- A新建建築物有效日照之檢討方式
- B震災毀損建築物拆除重建之設計規定
- C建築物變更用途之檢討項目及標準正解 ✓
- D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之檢討方式
官方答案 C
出處:113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4 題(場次代碼 113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AI 詳解免費
本題考點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中,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得「另定規定、報中央核定後實施」的事項範圍,以及它與增建、改建、變更用途檢討標準由中央另定之區分。
正解理由
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下列五款事項另定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私設通路及基地內通路;建築物及其附置物突出部分;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建築物停車空間;建築物之樓層高度與其設計、施工及管理事項。另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2 項,合法建築物因震災毀損,必須全部拆除重行建築或部分拆除改建者,其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也得由地方另定,報經中央核定後實施。
至於建築物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時之檢討項目及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1 是「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未規定者依本規則各編規定」,制定權屬於中央,不在地方得另定的範圍內。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正確,屬地方得另定事項。有效日照列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第三款。中央層級的有效日照檢討規定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9 條之 1 第 1 項,地方可在此之外因應當地特色另定檢討方式,報中央核定後實施。
- (B)
正確,屬地方得另定事項。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2 項,震災毀損建築物全部拆除重建或部分拆除改建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備規定,得由地方另定,報中央核定後實施。
- (C)
錯誤,不屬地方得另定事項。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1,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未規定者依各編規定;選項把制定主體錯當成地方。要寫成正確敘述,應改為「建築物變更用途之檢討項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另定之」。
- (D)
正確,屬地方得另定事項。節約能源與有效日照同列《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第三款,地方可另定新建建築物節約能源之檢討方式,報中央核定後實施。
記憶點
地方可另定報核的是「通路、突出、日照採光節能、停車、樓高」五款加上震災重建;增建、改建、變更用途的檢討標準歸中央。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