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有關已授權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自行訂定,但仍必須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方能實施的項目內容,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臨時性建築物之管理方式
- B偏遠地區發照之簡化規定
- C有效日照之檢討規定
- D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4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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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體系中,哪些事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地方情形自行訂定,但須報經內政部核定後才能實施;要把「地方自訂+中央核定」的授權條文逐一對上選項,並辨認停車空間設置規定的訂定主體與但書。
正解理由
先確認「中央」是誰:依《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所以條文寫「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就是報經內政部核定。再逐一對照授權依據:臨時性建築物經地方許可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建築法》第 99 條第 1 項),其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管理得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同法第 99 條第 2 項),而建築管理規則依同法第 101 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訂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
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其建築管理辦法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同法第 99 條之 1);有效日照屬地方得另定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之事項(《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停車空間則不同:建築技術規則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建築法》第 97 條),停車空間應設置在同一基地內、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等設置規定已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 統一規範;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雖把建築物停車空間列入地方得另定之事項,同款卻附有「但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的但書,而都市計畫地區的停車空間基準是在都市計畫書中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4 條),屬都市計畫程序的範疇。因此把「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一概歸為地方自訂、報內政部核定後實施的項目,敘述錯誤。故選 D。
逐項排除
- (A)
正確。臨時性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99 條第 1 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後,得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同法第 99 條第 2 項再把許可程序、施工及使用等管理事項交由建築管理規則規定,而同法第 101 條明定建築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訂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地方訂定」與「內政部核定」兩個要件都具備。
- (B)
正確。依《建築法》第 99 條之 1,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或偏遠地區建築物之管理得予簡化,不適用建築法全部或一部之規定,其建築管理辦法得由縣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選項所說「偏遠地區發照之簡化規定」落在這個簡化管理辦法的範圍內,擬訂主體是地方、核定機關是內政部,符合題目所問。
- (C)
正確。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為因應當地發展特色及地方特殊環境需求,得就有效日照、日照、通風、採光及節約能源另定設計、施工、構造或設備規定,報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定後實施;中央主管建築機關依《建築法》第 2 條第 1 項即為內政部。這一款沒有附加都市計畫法令優先的但書,是單純的「地方另定+中央核定」。
- (D)
錯誤。停車空間的設置規定以中央訂定的建築技術規則為主軸(《建築法》第 97 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 條之 1);地方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 3 條之 2 第 1 項另定停車空間規定時,還受「都市計畫法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的但書限制,都市計畫地區的停車空間基準由都市計畫書訂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 34 條)。另外,《建築法》第 10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02 條之 1 第 2 項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的,是停車空間在一定標準以下時「繳納代金」的標準、範圍及管理使用辦法,不是停車空間本身的設置規定。要改成符合題目所問的敘述,應寫成「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標準、範圍及管理使用辦法」。
記憶點
地方訂定、報內政部核定的常考組合是建築管理規則(含臨時性建築物許可程序)、偏遠地區簡化管理辦法、有效日照等地方特殊設計規定;停車空間的設置以中央技術規則與都市計畫法令為主,地方被授權擬訂的是代金辦法。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