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 · 單選 · 1.25 分

在現行建築法管理體制下,未領有建造執照即擅自建造與已領有建造執照未按圖施工之間的差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前者未領有建造執照即擅自建造,係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非經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86 條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
  2. B後者已領有建造執照未按圖施工,係違反建築法第 39 條變更設計仍應依法申請辦理之規定,應依同法第 87 條處以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勒令停工
  3. C後者已領有建造執照未按圖施工,亦得比照前者未領有建造執照即擅自建造情形,依同法第 86 條處以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正解 ✓
  4. D後者若涉及受託建築師之監造責任,可由主管建築機關按所查得之個案事實,依據建築師法追究責任

官方答案 C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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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未領建造執照擅自建造」與「已領建造執照未按圖施工」兩種違規的構成要件與罰則差異:前者違反《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依同法第 86 條處罰;後者違反同法第 39 條、依同法第 87 條處罰;並涉及監造建築師依建築師法應負的責任(《建築師法》第 18 條、第 21 條)。

正解理由

兩者的分界在於「有沒有執照」。《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非經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違反者依同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已領有建造執照的人並不是「未經許可」,他違反的是《建築法》第 39 條「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變更設計仍應依法申請」的義務,罰則在同法第 87 條: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

兩條的構成要件不同,法律效果也不同,C 選項把未按圖施工比照擅自建造、套用《建築法》第 86 條的罰則,混淆了兩條的適用範圍。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敘述正確。未領建造執照即擅自建造,違反的是《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非經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依同法第 86 條,擅自建造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選項所述的違反規範、罰鍰、停工補辦、必要時強制拆除四個要素都與條文相符。

  2. (B)

    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39 條要求起造人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仍應依法申請辦理;違反者依同法第 87 條,處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選項所述的違反規範、罰鍰、補辦手續、必要時停工都與條文相符。

  3. (C)

    敘述錯誤。已領建造執照者不符合《建築法》第 25 條第 1 項「非經發給執照而擅自建造」的要件,不能比照擅自建造論處。不符之處有三:一是處罰依據應為《建築法》第 87 條而非(同法第 86 條);二是罰鍰應為對起造人、承造人或監造人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而不是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三是同法第 87 條的處置是勒令補辦手續、必要時勒令停工,條文沒有「強制拆除其建築物」這項效果。至於施工中經勘驗發現主要構造、位置、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建築法》第 58 條另授權主管建築機關以書面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強制拆除,那是施工勘驗的處置規定,並不是把未按圖施工比照擅自建造處罰。

  4. (D)

    敘述正確。《建築師法》第 18 條要求建築師受委託監造時,應監督營造業依照設計之圖說施工,並遵守建築法令所規定監造人應辦事項;《建築師法》第 19 條規定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同法第 21 條規定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未按圖施工若涉及監造疏失,主管機關可依查得的個案事實,依建築師法追究建築師責任。

記憶點

沒照擅自建:《建築法》第 86 條,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停工補辦、必要時拆;有照不按圖:同法第 87 條,九千元以下、補辦、必要時停工。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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