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 · 單選 · 1.25 分

建築法條文中,有諸多因考量因地制宜效果而授權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法規之制度設計。下列何者非屬前述授權內容?

  1. A商同有關機關劃定並公布易受海嘯侵襲範圍及其禁建規定
  2. B現有巷道指定建築線相關規定
  3. C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未領有使用執照者之使用執照核發事宜
  4. D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之組織規定正解 ✓

官方答案 D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1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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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中「授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規定」的條文,與「保留由內政部(中央)訂定」的條文如何區分;本題要找出不屬於地方授權的那一項。

正解理由

先看各選項對應的授權主體。易受海嘯侵襲地區的劃定與禁建,依《建築法》第 47 條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商同有關機關劃定並發布;現有巷道另定建築線,依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其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而建築管理規則依同法第 101 條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地方情形訂定;建築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而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依同法第 96 條第 1 項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同法第 96 條第 2 項再明定其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

以上各項都是把規定權交給地方。至於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員會,《建築法》第 103 條第 1 項雖由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組設,但同法第 103 條第 2 項明定「前項評審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組織規定的訂定權在中央,不是授權地方自訂,故選 D。

逐項排除

  1. (A)

    敘述屬於地方授權。《建築法》第 47 條的主體是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要件是「易受海潮、海嘯侵襲、洪水泛濫及土地崩塌之地區」且「無確保安全之防護設施」,效果是商同有關機關劃定範圍予以發布、豎立標誌並禁止建築。劃定範圍需要掌握當地地形與災害潛勢,正是因地制宜的典型,故本項屬於題目所稱的授權內容,不是答案。

  2. (B)

    敘述屬於地方授權。《建築法》第 48 條第 1 項規定以已公告道路之境界線為建築線;道路以外的現有巷道,同法第 48 條第 2 項讓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另定建築線,辦法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而同法第 101 條明定建築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報經內政部核定後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8 條第 1 項也同樣把臨接現有巷道之申請建築原則及改道、廢止辦法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現有巷道的形成各地差異很大,故屬地方授權,不是答案。

  3. (C)

    敘述屬於地方授權。《建築法》第 96 條第 1 項區分兩種情形:供公眾使用者「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得」申請。《建築法》第 96 條第 2 項再把這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交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舊有建築物的存量與狀況各地不同,故屬地方授權,不是答案。

  4. (D)

    敘述不屬於地方授權,為本題答案。要拆成兩個層次看:組設委員會的是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建築法》第 103 條第 1 項,成員為資深營建專家、建築師與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但委員會「之組織」規定由內政部定之(同法第 103 條第 2 項)。選項問的是「組織規定」,其訂定權在中央,所以不是授權地方自訂的內容;若要改成正確的地方授權事項,應換成例如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代金之標準與管理使用辦法(《建築法》第 102 條之 1 第 1 項、第 102 條之 1 第 2 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報請內政部核定)。

記憶點

爭議評審委員會「地方組設、中央定組織」;海嘯禁建劃定、現有巷道建築線、法施行前舊屋使照,都落在地方的建築管理規則與主管建築機關手上。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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