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9 題 · 單選 · 1.25 分

下列何者不屬於建築法立法意旨?

  1. A維護公共安全
  2. B維護公共衛生
  3. C改善建築職業環境正解 ✓
  4. D增進市容觀瞻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9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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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的立法目的。題目問「不屬於」者,要把選項逐一對照立法目的所列項目。

正解理由

依《建築法》第 1 條,建築法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及增進市容觀瞻,特制定本法。拆開來看,手段是「實施建築管理」,目的是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與市容觀瞻。選項(A)、(B)、(D)都在其中;選項(C)「改善建築職業環境」不在其中。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屬於職業安全衛生法令體系:《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 條第 1 項明定其訂定依據是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授權,依同標準第 1 條第 2 項,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法令之規定。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正確,屬於立法意旨。《建築法》第 1 條明列「維護公共安全」。施工場所應有維護安全、防範危險及預防火災之適當設備或措施(《建築法》第 63 條),傾頹或朽壞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建築物應通知停止使用並限期拆除(同法第 81 條第 1 項),都是落實公共安全的規定。

  2. (B)

    正確,屬於立法意旨。《建築法》第 1 條明列「公共衛生」。建築物在施工中有妨礙公共衛生情事者,依《建築法》第 58 條主管建築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勒令停工或修改。

  3. (C)

    錯誤,為本題答案。錯處有二:其一,《建築法》第 1 條所列目的都以公眾或市容為對象,著眼於建築物對公眾與都市的影響,沒有「職業環境」這一項;其二,從業人員工作環境的安全衛生由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規範(《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 條第 1 項、第 1 條第 2 項),不是建築法的立法目的。改成「維護公共交通」才屬於建築法的立法意旨。

  4. (D)

    正確,屬於立法意旨。《建築法》第 1 條明列「增進市容觀瞻」。條文對市容觀瞻用的動詞是「增進」,對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用的是「維護」,選項若把動詞對調,要能分辨。

記憶點

建築法立法目的:實施建築管理,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增進市容觀瞻。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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