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建築法規定,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那種執照?
- A建造執照正解 ✓
- B雜項執照
- C使用執照
- D拆除執照
官方答案 A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0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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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建築法所定四種建築執照與其對應的行為。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28 條把建築執照分為四種:建造執照適用於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雜項執照適用於雜項工作物之建築;使用執照適用於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拆除執照適用於建築物之拆除。題幹列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四種行為,正好是建造執照的對象,故選 A。
逐項排除
- (A)
符合。四種行為在《建築法》第 9 條都有定義:新建是新建造之建築物或將原建築物全部拆除而重行建築;增建是增加面積或高度;改建是拆除一部分、於原基地範圍內改造而不增高或擴大面積;修建是基礎、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屋架及屋頂任何一種有過半之修理或變更。這四種「建造」行為依《建築法》第 28 條都應請領建造執照。
- (B)
不符合。雜項執照的對象是雜項工作物,即《建築法》第 7 條所列營業爐竈、水塔、圍牆、駁崁、挖填土石方等,不是建築物本身的新建、增建、改建或修建;要對應雜項執照,客體應改為雜項工作物之建築。
- (C)
不符合。使用執照是建築工程完竣後,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項),許可的是完工後的使用或變更使用,不是建造行為。
- (D)
不符合。拆除執照對應建築物之拆除,《建築法》第 78 條規定拆除應先請領拆除執照;它與題幹的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方向相反。
記憶點
建造執照管「新、增、改、修」,雜項管雜項工作物,使用管完工後使用,拆除管拆除。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