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那一項文件不屬於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具備之文件?
- A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 B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C建物權利證明文件正解 ✓
- D申請書
官方答案 C
出處:109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場次代碼 109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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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的書件範圍;要能分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與「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各自出現在哪一種執照的申請。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30 條明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作為法定書件。建造執照處理的是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建築法》第 28 條),申請時建築物尚未建造完成或尚待施工,起造人要證明的是對「基地」有使用建築的權利,因此要求的是土地權利證明,而不是建物權利證明。建物權利證明文件不在法定書件之列,故選 C。
逐項排除
- (A)
屬於應備文件,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30 條列有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其內容由同法第 32 條具體列舉,包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平面立面剖面圖、各部尺寸構造及材料、必要之結構計算書與設備圖說、新舊溝渠及出水方向、施工說明書,是主管建築機關審查的核心依據。
- (B)
屬於應備文件,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30 條列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用來證明起造人對建築基地有建築之權源。《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第 4 條的山坡地雜項執照申請文件也同樣列有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可見這是建築許可申請的共通要件。
- (C)
不屬於應備文件,符合題目所問,為本題答案。建物權利證明文件在建築法中出現在拆除執照的申請:《建築法》第 79 條規定申請拆除執照應檢附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因為拆除的對象是既存建築物,必須證明對該建物有處分權。把它搬到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就混淆了兩種執照的申請要件;建造、雜項執照對應的權利證明應是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 (D)
屬於應備文件,不符題目所問。《建築法》第 30 條列有申請書,其應載明事項由同法第 31 條規定,包括起造人與設計人資料、建築地址、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及其百分比、建築物用途、工程概算與建築期限。
記憶點
建照、雜照的書件是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建物權利證明是拆除執照才要的。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