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有關公共建築物之無障礙設施設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 A公共建築物之建築基地面積未達 150 平方公尺者,可免設置無障礙設施
  2. B公共建築物每棟每層之樓地板面積均未達 100 平方公尺者,可免設置無障礙設施
  3. C公共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正解 ✓
  4. D公共建築物無論符合任何條件,均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官方答案 C

出處:112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2 題(場次代碼 11219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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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無障礙設施的設置義務,以及兩種不設或不適用的途徑——《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所列的法定除外情形(其中面積門檻明文排除公共建築物),與同編第 167 條第 3 項的個案核准不適用機制。

正解理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先立原則: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專章設置無障礙設施;但書列了三種除外情形,其中以基地面積或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為門檻的那一款,開頭就寫「除公共建築物外」,所以公共建築物不能因為基地小、樓層小而免設。另一條途徑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3 項:前二項建築物因建築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設置無障礙設施確有困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得不適用本章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拆開來看有三個要件——原因限於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程度須達「確有困難」;程序須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效果是不適用專章的一部或全部。(C) 選項的要件與效果都與《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3 項一致,故選 C。

逐項排除

  1. (A)

    錯誤。「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的免設門檻確實出現在《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但該款以「除公共建築物外」為前提,公共建築物被明文排除,主體錯了。要讓敘述成立,主體必須改成「公共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而且即使主體改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2 項,符合除外情形的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免設置無障礙設施」的效果也說過頭了。

  2. (B)

    錯誤。「每棟每層樓地板面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與 (A) 同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1 項的面積門檻款,同樣只適用於公共建築物以外的建築物,主體不符;效果部分也與 (A) 相同,依同編第 167 條第 2 項地面層仍要設無障礙通路,不是全部免設。兩處都要改:主體改為非公共建築物,效果改為「得免依專章設置,但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3. (C)

    正確。敘述把《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3 項的原因(基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程度(確有困難)、程序(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與效果(得不適用專章一部或全部)完整寫出,且同編第 167 條第 3 項所稱「前二項建築物」涵蓋同編第 167 條第 1 項原則上應設置的新建、增建建築物,公共建築物也在其內。

  4. (D)

    錯誤。「無論符合任何條件均應設置」等於否定了《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第 3 項的核准不適用機制。公共建築物雖然不能用面積門檻免設,但遇到地形、垂直增建、構造或使用用途特殊而確有困難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仍可不適用專章一部或全部。正確的說法是「原則上應設置,例外須經個案核准」。

記憶點

公共建築物沒有「面積小可免設」這條路,只有「確有困難+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核准」才能不適用。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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