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8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對於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改善要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依現行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改善辦法之規定,僅民國 84 年該辦法發布施行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方有其適用正解 ✓
  2. B應進行改善之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之項目與其改善期限,係由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制定實施計畫,並發函予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令其辦理改善
  3. C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於改善完竣後,應併同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規定進行年度例行申報
  4. D依個案建築物興建完成或領得建造執照時間或變更使用執照時間之不同,而有不同之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

官方答案 A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18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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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的改善制度,包括母法授權依據、適用對象的判斷標準、改善項目與期限由誰決定,以及改善完竣後如何併同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正解理由

《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規定供公眾使用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其構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或改變其他用途,改善程序、項目、內容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1 條說明改善辦法即依此授權訂定。由此可知,適用與否的判準是「原有合法建築物」且「設施設備不符現行規定」,並不是以某一個發布日期切出「只有該日以前完成的建築物才適用」。

(A) 選項把適用範圍限縮成僅限該辦法發布施行日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與母法以「不符現行規定」為準的設計不符,是本題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敘述錯誤。母法(《建築法》第 77 條之 1)的要件是原有合法建築物之設施設備「不符現行規定」,凡符合此要件者都在改善制度的射程內;選項所稱民國 84 年發布施行日只是辦法開始施行的時間(《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第 26 條規定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不是適用對象的截止線。母法既要求「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就表示任何時期完成的原有合法建築物,只要設施設備落後於現行規定,都可能被要求改善,不會因為完成於某個日期之後就當然排除。正確的說法是:原有合法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或消防設備不符現行規定者,均應依主管建築機關所令改善。

  2. (B)

    敘述正確。依原有合法建築物公共安全改善辦法關於改善期限之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依該管主管建築機關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之項目與改善期限辦理改善;這與《建築法》第 77 條之 1「應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一致。由主管建築機關衡量個案情況決定改善項目與期限,再要求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辦理,正是選項描述的運作方式。

  3. (C)

    敘述正確。依同辦法關於申報之規定,改善完竣後應併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理;《建築法》第 77 條第 3 項要求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由所有權人、使用人定期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檢查簽證並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申報,《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3 條並把防火避難設施及設備安全標準檢查列為申報範圍。改善成果因此納入定期的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與選項所述相符。

  4. (D)

    敘述正確。《建築法》第 77 條之 1 要求「視其實際情形」令其改善,並授權辦法訂定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依該辦法關於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之規定,改善內容並非一體適用;個案建築物因興建完成、領得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的時間不同,當時適用的設計標準就不同,與現行規定的落差也不同,改善項目、內容及方式自然隨之區分。

記憶點

原有合法建築物改善看的是「設施設備不符現行規定」,不是「哪一年以前蓋的」;改善項目與期限由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令其辦理,完成後併同公共安全檢查申報。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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