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 · 建築師 · 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3 題 · 單選 · 1.25 分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1. A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統一訂定,全國一致,以符合公平性原則正解 ✓
  2. B既存違章建築有影響公共安全者,應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之
  3. C既存違章建築不影響公共安全者,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之
  4. D既存違章建築是否影響公共安全,得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自行額外增加認定

官方答案 A

出處: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建築師考試「營建法規與實務」第 23 題(場次代碼 111180,全卷 80 題)。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為準,本站不修改官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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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點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對「既存違章建築」的處理分流(影響公共安全者限期拆除、不影響者分類分期列管拆除)、影響公共安全範圍的認定權,以及既存違章建築劃分日期由誰公告。

正解理由

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這句有三個要件:決定者是「當地主管機關」、方式是「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次數「以一次為限」。選項 A 把決定者改成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把分區改成全國一致,前兩個要件都與條文相反,是本題唯一錯誤的敘述,故選 A。

逐項排除

  1. (A)

    錯誤。不符之處有兩個:第一,主體錯,《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3 項的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決定,不是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第二,方式錯,條文是「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各地、甚至同一轄區內不同分區都可能不同,並非全國一致。正確寫法是「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由當地主管機關視轄區實際情形分區公告之,並以一次為限」。選項後半「以符合公平性原則」是附加的立法理由,條文沒有這種說法,不能據以支撐全國一致。

  2. (B)

    正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主體、要件與效果都與選項一致。

  3. (C)

    正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1 項後段規定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注意效果仍是「列管拆除」,只是排序在後,並不是合法化或免拆;這也與《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6 條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的立場一致。

  4. (D)

    正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列舉影響公共安全的範圍: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垂直增建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樓層達二層以上、水平增建占用防火間隔、防火巷、騎樓、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或開放空間;最後一款明定「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這一款就是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在列舉項目之外增加認定的授權,選項所說的「自行額外增加認定」有條文依據。

記憶點

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安→訂計畫限期拆;不影響→分類分期列管拆;劃分日期→當地分區公告、只能一次。

內容更新 2026-10-12 · 詳解為 AI 生成並經程式關卡與覆核,僅供國考複習,不構成建築設計、結構設計、施工或法規諮詢建議 · 回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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